2月17日,太湖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从当事人立案到成功调解仅用了24小时。
2月16日,原告张某到太湖县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所生之子张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十八周岁为止。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年初相识,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3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同居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引发矛盾。
2月17上午,承办法官在接收案件后,与原告联系得知,被告张某某过几天就要外出务工,并且原告不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的态度坚决,希望法院在张某某外出前能够解决此纠纷。承办法官当即与被告张某某联系,通过电话将原告起诉简要的情况予以告知,被告表示上午就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被告到法院后陈述,即使原告不愿意再与其共同生活,也不愿意离婚,希望法院从中做些工作。在通过法官反复解释法律后,被告认识到他们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遂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按农村习俗,男孩子都是留在男方,所以他是不会将孩子给女方,并表示如被告抚养孩子,可以不需要原告给付小孩抚养费,如果原告想孩子可以随时去探视小孩。承办法官当即与原告电话联系,并约原告立即到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张某几度流泪,最终,通过法官做工作,原、被告于2月17日下午达成了调解协议,了却了双方一桩纠结的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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