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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4 浏览:0
导读: ●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导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 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下

  导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 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下面就由带您去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对涉外婚姻是做了哪些规定。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 11月28日外交部 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 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 法通则》第 147 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 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 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 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 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实践中依 据 1988 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 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 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外国当事人也可以按宗教仪式结婚,但 若要使其婚姻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则必须按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国法。《批复》第3 条规定,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只要他们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持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即可办理婚姻登 记。同时为了保证我国的婚姻登记在当事人本国或者第三国有效,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 其本国法律准许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条款。

  3、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居民在我国境内结婚。

  1983 年3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在 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和无配偶证明;对来自和我国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居民申请结婚登记的,需持有该国(地区)公证 机构公证的并经我国与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可由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国内两个了解情况 的亲友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属实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关于涉外婚姻制度,除了有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制度,还有一种情况是属于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制度。符合这种情况的读者要注意了,在这里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47 条和 150 条的 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 结地法律,即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1)依据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外交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结婚登记的函》的有关内容,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之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

  (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 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述规定体现在 1983 年 《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原则上采用的是婚姻缔结地 法。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我国《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既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那么对上述婚姻,只要 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 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 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知识总结: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 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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