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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临终立遗嘱剥夺丈夫继承权自书遗嘱继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6 浏览:0
导读:[导读] 父亲先于祖父祖母去世,祖父祖母留下的财产该由谁继承?是父亲的儿子还是父亲的兄弟?这涉及到遗嘱继承的问题。 遗嘱继承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要求,确
[导读]

父亲先于祖父祖母去世,祖父祖母留下的财产该由谁继承?是父亲的儿子还是父亲的兄弟?这涉及到遗嘱继承的问题。

遗嘱继承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要求,确定被继承人及继承遗产的份额。□江中鹤
前妻临终立遗嘱
1997年春,27岁的伍中从农村到县城做服装生意,后对同行的离异少妇江梅盟生爱意,次年3月两人结了婚。
江梅与前夫生有一个3岁的儿子李扬。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江梅抚养,前夫支付孩子抚养费8万元,还另外补偿江梅5万元,因此在与伍中结婚前,江梅就修建了一幢楼房,与母亲和儿子生活。伍中与江梅结婚后入住江梅家,一家人互敬互爱,其乐融融。
2000年6月3日,江梅突患胃癌。治疗期间,江梅的情绪十分低落。她担心伍中再婚后儿子李扬无人照顾抚养,便在临终前请来两位亲戚作见证人,当着母亲王新花和伍中的面,请人代书立下一份遗嘱:一、江梅去世后,属于江梅所有的房屋一栋由伍中与李扬各享有一半,存款15万元伍中享有5万元,李扬享有10万元。但伍中必须履行照顾抚养继子李扬的义务。如果伍中再婚,在李扬未成年前,伍中不能生育小孩。伍中尽了上述义务及遵守上述约定,方可实现上述继承权,否则,伍中丧失继承权。二、在继承权未实现前,户名为江梅的房屋产权证一本由王新花保管,李扬的抚养费8万元由王新花保管、开支;江梅的遗产存款15万元由王新花保存。
再婚生育起纷争
妻子去世后,岳母王新花以居住不便回到自己家里居住,继子李扬则随伍中生活。王新花从她保管的女儿存款中拿出2万元让伍中继续经营服装批发生意。
2001年11月,伍中与一位名叫孙彩红的姑娘相恋。为了不让孙彩红知晓前妻留下的遗嘱内情,伍中不止一次向孙彩红提出要求:"继子李扬没了母亲,亲生父亲又不管他,我们结婚后暂时不要小孩,等他长大懂事后再生孩子吧。"孙彩红开始还觉得伍中挺有人情味,热恋中的她也就答应了。
次年3月,伍中与孙彩红结婚。孙彩红跟随伍中做生意,并精心照料李扬的生活起居。
同年9月6日,孙彩红经检查怀孕了,因伍中外出进货未回,便想给娘家人写封信征求意见。当她写完打开丈夫的抽屉找信封时,却翻出了江梅的遗嘱,这才明白丈夫推迟生育的真正原因。孙彩红认为伍中没有骨气,为了换取前妻那笔遗产,竟然要牺牲她的幸福。一气之下,孙彩红跑回了远在300多公里的娘家。
事后,伍中多次赶到岳母家苦口婆心地劝孙彩红不要把孩子生下来,可孙彩红不听。2003年7月,孙彩红在娘家产下一女婴,取名伍敏。
孩子生下来后,伍中恳求岳父母做孙彩红的工作,要她暂时不要回家,孩子的出生一定要瞒住王新花。岳父母的苦苦相劝,孙彩红最终答应了。
由于生意不顺利,伍中手中没有什么钱,而伍敏的日常生活开支也不小,更要紧的是伍敏因病住院花了不少钱,每当孙彩红回家向伍中要钱时,没钱的伍中即使掏遍身上的钱都无法满足孙彩红的要求,而伍中一时又不敢开口向王新花要钱,孙彩红就误认为,伍中的心里根本没有她和女儿伍敏。
今年3月26日,一直住在娘家的孙彩红一纸诉状将伍中告到法院,要求与他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彩红与伍中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没几天,孙彩红再次起诉,要求伍中支付女儿伍敏的抚养费。法院审理判决伍中每月按时给付女儿伍敏的抚养费200元。
遗嘱继承依法断
直到这时,王新花才知道,伍中与孙彩红竟然瞒着她生下了女儿。她心里十分恼怒。
看到法院的判决结果,王新花认为,伍敏的抚养费有着落了,而她外孙李扬的日子将会不好过了。于是她把李扬接到自己家里照料,后来又以伍中违反女儿江梅临终前的遗嘱约定,在李扬未成年前与妻子孙彩红生育女儿为由,认为伍中已丧失对江梅遗产的继承权。伍中与王新花为此多次协商都不欢而散。
2004年6月8日,伍中以遗产继承为由起诉王新花和李扬,要求对江梅的遗产进行分割。他在诉状中称:自己与江梅结婚后,双方共同经营服装生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理应进行平等分割。由于自己不懂法,江梅在遗嘱里不但剥夺了自己的共同财产分割权,而且还为自己设置了若干的非法定义务,导致自己造成误解,使自己再婚后因生育子女与妻子发生矛盾与纠葛。最后表示愿意将李扬抚养成人。
王新花及李扬的诉讼代理人答辩称,伍中与江梅结婚的时间很短,江梅的那笔存款与修建的房屋是其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且江梅的这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她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有权处分。因此遗嘱合法有效。而伍中违反遗嘱的约定,自然就丧失了继承权。王新花同意将其继承份额转让给李扬所有。
休庭后,法官经过调查认定,伍中与江梅结婚后,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5万元,其他为江梅个人的婚前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梅所立遗嘱是其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部分依法有效,应予执行,但把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财产所立的遗嘱部分内容,实质上剥夺了伍中的法定继承权,应属无效条款,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定处理。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在户名为江梅的存款15万元中,伍中与江梅的夫妻共同财产为5万元,伍中享有份额为2.5万元,另外继承份额为1万元,共计3.5万元。另外的11.5万元归李扬继承;户名为江梅的二层砖房一栋,归李扬继承,但伍中享有一年的居住使用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合法的遗嘱才有效
●莫远文
我国《继承法》明确赋予公民有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因此,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基本特征是: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失效;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因此,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或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以及伪造的遗嘱依法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的,这部分遗嘱应认定无效。遗嘱只有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才是有效的。在形式合法的前提下,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的执行。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遗产继承时,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处理遗产,遗嘱所涉及的遗产不再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应当是遗嘱中所指定应由其继承的遗产,在种类、数额上都应与遗嘱的指定相符。遗嘱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后,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法定继承份额。但法律规定,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由请求人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本案中,江梅在临终前所立下的代书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有两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在程序上是合法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江梅和伍中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江梅在临终前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时,必须先行对她和伍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属于她个人的那部分财产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予以处分。她把个人婚前所有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都当作自己的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损害了伍中的财产权益,因此是无效的。
其次,江梅所立遗嘱中约定伍中必须履行抚养继子李扬和待其成年后方可生育的义务后才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这一附加义务是违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因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除非依法丧失继承权才不能继承另一方的遗产。李扬作为伍中的继子,在其生母去世后,因其生父健在且有抚养能力,伍中没有抚养李扬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生育权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结婚男女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顾遗产继承权栏目为您介绍了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另外,还有遗嘱继承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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