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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父母失职或被剥夺监护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8 浏览:0
导读:据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父母失职或被剥夺监护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

  据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父母失职或被剥夺监护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20日在此间举行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指出,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据悉,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绍,本次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具有兜底责任。从2013年5月起,民政部就以现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为基础,在江苏、河南、四川等20个地区启动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力求建立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其中,制定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政策,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衔接机制,创新社会保护工作机制等将是工作的重点。

  “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

  案例盘点:

  这些案例主要分为监护人恶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监护人逃避监护责任和监护人丧失监护行为能力等几种类型。

  触目惊心的父母虐童事件

  2013年5月,贵州省金沙县石场乡构皮村村民杨世海多年虐待、殴打其10岁女儿杨某某的行径被曝光。杨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用毒打、开水烫头、钳子夹手、针扎手指、跪锯齿等方式对亲生女儿进行残忍虐待。

  生而不养谁之过

  2012年11月16日,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街头垃圾箱内,5名男孩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5个孩子生前长期在外流浪,曾多次被警方送回家,教师也多次到家中走访规劝他们回校上课。但这些孩子的父母大都外出务工或忙于农事,很少与子女交流。

  被“遗落”的孩子

  2013年9月18日,震惊全国的南京饿死女童案公开审理。吸毒女乐燕与男友李某共同抚养两名女童,2013年2月27日,李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服刑。2013年4月下旬,乐燕为两个女儿预留少量食物、饮水后,将她们置留家中主卧内,锁上大门离家吸毒玩乐,直至6月21日案发时都不曾回家,最终导致两女童在家中饿死。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20日在此间举行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指出,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暴露我国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据悉,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绍,本次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从2013年5月起,就以现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为基础,在江苏、河南、四川等20个地区启动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力求建立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其中,制定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政策,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衔接机制,创新社会保护工作机制等是工作重点。

  “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起到震慑作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

  设立目的:

  该机制是对失职父母“亮剑”

  昨日,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认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的设立,是法制对失职监护人的“亮剑”,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介绍,我国1987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在立法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规定的监护制度,但二十多年来,现行规定已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求。

  张雪梅说,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对失职监护人监管零散、措施太柔性,难以发挥作用。对监护人的这类行为屡教不改的情形,也很少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如何安置也是一个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张雪梅认为,这一规定已严重脱离社会实际,应取消这一规定,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两部专门法律。此外,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刑法修正案有望在今年作出进一步修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款,也有可能在这次修改中得以体现。

  名词解释:

  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

  1、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2、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有孩子监护权并不代表有孩子抚养权,有孩子抚养权一定有孩子监护权。

  法律常识:

  1、夫妻离婚以后,监护权一定归属父亲吗?

  对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虑,不再想当然尔归给父亲,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子女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及态度、对子女的教养计划、与子女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子女监护权的依据。

  2、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会获得监护权吗?

  在法律上,父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监护权适当与否的唯一标准,还是以真正能对子女负起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监护权,不过父母还是要有最低的经济能力,足以让子女维持温饱,才能负起监护责任。

  3、监护权归属对方,以后就看不到孩子了吗?

  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子女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

  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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