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国内与跨国收养及寄养家庭照管实施准则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2 浏览:0
导读:〔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第二十七届世界代表大会(1996年7月一8月,香港)特别专题讨论会上,对该准则予以认可〕 前言 儿童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引起各类社会团体的关注和责任感。然而,在照管儿童的服务方面,在保护儿

〔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第二十七届世界代表大会
(1996年7月一8月,香港)特别专题讨论会上,对该准则予以认可〕


前言
儿童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引起各类社会团体的关注和责任感。然而,在照管儿童的服务方面,在保护儿童的法律方面以及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在要求制定优先考虑儿童问题的政策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最重要的,一是这种行为的道德标准,二是履行这些道德标准的各类机构,特别是从全球环境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以上两者对我们至关重要。
  近几十年来,很多国家的社会经济形势,确实出现了令人吃惊的恶化。在城市贫民区和棚户区占优势的城市移民群体,和对传统的,庞大的家庭关系网所提供的扶养系统的破坏,导致了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赡养的主要来源和感情联系为纽带的家庭崩溃和儿童社会化。全世界所有地区正处于过渡状态,正在改变着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的动向,为家庭的稳定和在家庭中对儿童的照管,带来了严重不利的后果。
  然而不幸的是,一般来讲,所建立起的有效保护体制,尚不能抵销这种不利的后果。相反,社会服务的有效性,看来正在削弱,这是指日托、食品补贴、保健,其中包括家庭计划生育咨询。其结果,使得被忽视和被遗弃的儿童数量日益增多。对一些人来讲,让有能力的家庭进行短期的寄养或永久的收养,是一种可以满足他们需要的选择。当前的指导原则,旨在创建一部共同的纲领,以保障这种最高的道德标准,能在替代的家庭的照管方面得以实施。
  我们愿意重申,我们坚信,永久的替代家庭照管无论如何都不是解决贫困问题的办法。保护家庭的稳定,防止忽视和遗弃儿童,必须是各级政府和民众团体所关心的头等大事。作为一个原则问题,所作的一切努力,务必是为了保证儿童能在他们自己的家中被扶养成人。
  同样,不能脱离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来考虑替代的家庭照管问题,因这些家庭和儿童对抵御国家和世界形势的影响是非常脆弱的。我们务必全心全意地支持,旨在减少贫困,改善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和创造受教育机会所实行的政策和纲领。就像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所提出的那样,“我们必须以一种富有人情味的面孔,对促进发展作出贡献,那就是要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
  联合国运用它的各种条约,共同努力来保护和促进儿童的社会福利。《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是历史上被最广泛批准的“人权公约”。
  公约承认儿童特有的脆弱性,并且宣布,孩子在童年时期有权获得特别照料和帮助。序言和不少条款都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和创造一个有益于儿童健康发育和成长环境的必要性。
  联合国关于保护儿童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关于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的社会和法律准则的宣言(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和关于在跨国收养中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是另外两项国际性的指令。发布这两项指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寄养和收养保障儿童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
  1993年通过的海牙公约,要求在接收国和出生国设立一个缔约当局,它可以委托一些组织,从事跨国收养工作。它创造了一个国家与国家之间合作的框架,向儿童提供了保护,从而保证了跨国收养能最大限度地对儿童有利并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
  早在1979年,当这些国际性的文件刚被构想和草拟出来时,在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的赞助下,就开始了致力于起草一份有关管理寄养和收养程序的实施指导准则。这项指导准则反映了人们对儿童问题的日益增长的关注,并帮助那些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员履行他们为儿童服务的职责。
  跨国收养指导准则便是这些努力的结晶,于1992年由日内瓦的国际社会服务社和瑞典的收养中心联合正式提交给联合国并予以出版。
  这些准则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专业人员的欢迎。他们把这些准则当成一种能指导他们进行实践的工具。为完成这些准则,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瑞典全国委员会与日内瓦国际社会服务社合作,共同倡导起草了国内收养与寄养家庭照管实施准则的这项规划,并对跨国收养准则进行了复审和修订。
  该准则作为一项草案,开始在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第26届世界代表大会(1994年7月,芬兰坦佩雷)上运用,接下来便在国际寄养照管组织代表大会上进行专题讨论(1995年7月,挪威贝尔根),直到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第27届世界代表大会(L996年7月-8月,香港)特别专题讨论会上,对该准则予以认可为止,此问题获得圆满结束。 有近30个国家的200多位专业人员、专家和政府官员参加了这次的准备工作,包括审查当前的实施情况和假定的寄养家庭照管。对那些有用的专业资料和标准也进行了审阅,并且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吸取了正面的经验。
  本草案被广泛地散发,同时也受到了各类国家内、国际组织的有关专业代表的批评。带有不同文化背景以及不同经历和观点的人在专题讨论会上发了言,写来了不少信件。因此,这是一份真正的国际性文件。
  本指导准则由于考虑了实施者的因素,在编写时,采用了简明易懂的风格。这是一部循序渐进的指南,它保证了其中包括收养和寄养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最好服务。本指导 准则还可以当作一本手册,向中央当局以及那些按法律被授权的部门提供参考。这些部门有权批准或监 督那些为儿童服务的组织。
  本指导准则是建立在社会价值观的基础之上的一份当代文件。这种社会价值观,正如大家所知,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社会的标准在提高,福利的标准一定也会提高。因此,将来的修改也是必要的,以确保其实用性。
  为鼓励对文件的运用和贯彻执行,本指导准则将以4种(或更多)语言散发。如果本准则有助于改善对寄养家庭照管儿童的服务质量,那么大家的努力将被认为是真正值得的。

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 国际社会服务社

瑞典全国委员会 秘书长:达缅.恩戛.邦泽萨(签字)

主席:伊伊.伊萨克松(签字)瑞士日内瓦

瑞典斯德哥尔摩


第一章

第1条 指导准则的必要性

一种始终如一、高质量的收养和寄养家庭照管,对一名丧失了自己的出生家庭的儿童来说,作为一种替代的办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合人心意的。
  寄养家庭的照管,保证了为一名处在临时家庭危机中的儿童提供替代的家庭照管,目的是使该儿童能同家庭重新团聚并防止家庭的崩溃,而收养便为儿童提供了一种永久性的替代家庭照管,同时在父母与孩子之间也建立了一种合法的关系。
  由于法规、政策和在收养与寄养中的实施办法在国内和国际上各不相同,这份实施准则便提供了被国际上承认的,可以作为依据而被运用的标准。这些准则将会有助于促进儿童的幸福成长和保证为儿童的服务顺利进行。这些准则还将预防和阻止对儿童的买卖、贩运和拐骗。
  这些指导准则,将会使现有的服务得到进一步改善,使培训手册进一步完善,可以当作被授权当局、被委认团体和收养与寄养照管机构,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指南。
  有了这些指导准则,对检查与评估对儿童的服务更加方便。由于准则规定了履行与实施的最佳标准;这份国内和跨国收养及寄养家庭照管准则,将会对政策和实践产生影响,达到更加理想的程度。

第2条 序

这些指导准则赞同下列道德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 联合国关于保护儿童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关于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的社会与法律准则的宣言,
  ——关于跨国收养中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跨国收养指导准则是在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的主持下首次制订的。制订本指导准则的计划于1979年提出,通过专题讨论、专家论证,以及在世界上不同地区召开的特别业务会议,使工作得以继续进行。
  这一国内收养、跨国收养和寄养家庭照管的综合性指导准则,得到了跨国收养指导准则的启发,是在1994年到1995年,由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和国际寄养照管组织的主持召开的专题讨论会和工作组会议所做努力的结晶。
  该指导准则,对全世界可能需要家庭照管的儿童做出了贡献,以便保证他们能获得最好的服务。

第3条 指导原则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序
  1、采取任何保护儿童的措施,都必须最大限度地考虑儿童的利益和维护儿童的权利。
  2、每个儿童都有在家庭中成长的权利。
  3、儿童应优先得到他(或她)的亲生父母的照管。
  4、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有责任向那些家庭提供机会,并鼓励那些家庭关心他们自己的孩子。政策和纲领的制定必须建立在公正和同情的基础之上。
  5、如果一名儿童没能得到他(或她)的亲生父母的照顾,被授权负责保护儿童的团体,将在收养儿童的大家庭中,考虑长期照管该儿童的各种可能性。
  6、只有当一名儿童在他(或她)的大家庭中,适当的安排或收养没有可能时,在儿童的家庭之外收养这名儿童,才是应该给予考虑的。
  7、当亲生父母和其家族成员不能满足一名儿童充分而和谐地发育成长所必要的条件时,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