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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国有企业债务重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6 浏览:0
导读:国有企业要顺利完成从传统旧体制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与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相对应的就是国有银行的大量不良贷款。实际上,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的处理,已远远超出了企

  国有企业要顺利完成从传统旧体制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与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相对应的就是国有银行的大量不良贷款。实际上,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的处理,已远远超出了企业改革的范围,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且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成败。本文将从银企关系的角度探讨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思路。

  一、国有企业负债的现状分析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财政统收统支制度,企业基本上没什么债务。在“一五”至“四五”时期,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大致在10%}20%之间。改革开放后,随着投资体制的改革,特别是so年代初期“拨改贷”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开始大幅上升。1980年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18.700,1993年为67. 51994年为79} >1995^}1997年为80写左右,而国际上企业的负债率约为50% o 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政府的“拨改贷”改革。80年代初期国家对财税体制进行改革,不再以拨款的方式向企业注入资本金,而代之以银行贷款。“拨改贷”的本意是想破除国有企业在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使用上吃财政大锅饭的体制,形成一种节约使用这两种资金的约束体制。但由于银行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革,基本上受政府控制,无太多的自主权,从而导致约束机制无法形成。 2、国有企业经营负担沉重。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典型调查,1991年,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中,国家财政及各级政府以税利费、基金等形式集中的财力占企业实现利润的91%;1992.1993年度,企业留利有所增加,但财政集中度仍在80%以上。1994年的财税改革并未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税制改革后,流转环节的税负在总体上增加15. 7%,所得税增加1.500。另外企业还要负担各种集资、摊派等。因此,企业留利很少,而留利中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更是寥寥无几。又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企业还承担着沉重的社会负担,这使得企业的经营负担日益沉重。 3、模糊的产权制度。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由此导致:(1)企业本身缺乏保障固定资产增值、补充流动资金的动力和压力,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折旧率过低,积累普遍不足;(2)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使决策、经营、责任脱节,造成经营不善或失误,以致大多数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负债累累。 4、国有企业控制权结构和融资结构的错位。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日常经营权属于经理人员,而企业的股东或所有者则掌握着企业的主要决策权。与此同时,企业的债权人也对所投资的企业持有重要的控制权,而且,当企业出现债务危机时,这种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企业控制权结构和融资结构的这种制度安排能够较好地兼顾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而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制度上尚未完成这种“三权鼎立”的安排。在经过80年代中期的改革后,大部分地方政府实际上在行使对地方国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伴随着地方政府对企业控制权的扩大,企业经理人员通过各种名目的改革逐渐取得了对企业日常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而银行虽经过了多次改革,但实际上其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地位仍未奠定。由此,地方政府和企业经理人员剥夺了负责提供贷款的银行本应对企业所拥有的剩余控制权。由于国有企业负债率偏高,负债规模大,而国有企业本身偿还能力又不强,国有企业的高负债便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危害金融稳定,妨碍整个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若不及时对国有企业的债务进行重组,在其它条件成熟时就可能出现类似韩国那样的经济危机。

  二、国际上债务重组的经验 1、日本二战后的债务重组。日本经济从战时统制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的过渡,非常类似于我国目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因此,日本战后重建时期债务重组的经聆值得注意。在日本战后初期,由于政府拖欠军需企业的巨额战时补偿费,许多日本公司面临着相当严重的无清偿能力问题。因为许多金融机构与军需公司联系密切,所以,军需公司的无清偿能力也导致金融机构出现严重的财务问题。日本的债务重组在企业和银行之间进行,并且把重组和重新注资结合起来,且这一过程先从银行开始。 日本银行的呆帐处理主要指清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将资产负债表分为新帐户和旧帐户。从1946年8月1日零点开始,每一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分为两部分:一个新帐户和一个旧帐户。其中,所有因战时补偿费拒付所导致的预期无法收回的资产被划到旧帐户,冻结并等待重组。第二步,重组旧帐户。在1948年5月15日的最后解决方案中,资产经过评估,并将资本收益计算在内,因战时补偿费拒付所造成的损失用旧帐户中资产的资本收益、保留收益、第二线冻结公司存款等项目来核销掉。如果在上述核销过程之后仍存在损失,由政府予以补偿。重组之后,旧帐户与新帐户合并。第三步,重新注资,建立协调帐户。为补充因核销损失而减少的资本,日本许多银行只得发行新股票。在股票销售过程中,其债权人拥有以面值购买一定量股票的第一优先权,原股东有第二优先权。在完成了旧帐户的重组及通过新股发行进行的重新注资,日本的银行开始有了起色。但是,金融构的重组是基于对军需公司贷款的估算,因此,银行新的资产负债表仍包含某些不确定因素,这被引人“协调帐户”。在金融机构进行重组的同时,非金融公司也在进行重组和重新注资。因为非金融公司的重建方式与金融机构(银行)类似,在此就不再论述了。 7、苏东国家解决企业债务与银行债权的方法。由于苏东国家国有企业的大部分负债与我国类似,来自于国有银行的贷款,因此,这些国家在解决企业的债务,首先考虑的是从银行着手解决银行的不良债权,从而也就解决了企业巨额债务。捷克在解决银行不良债权问题时,成立了“清算银行”,其任务是从各商业银行接管呆帐。据统计,这个机构大约接管了1100亿克朗的呆帐,占破产企业名义债务的60,然后对其进行拍卖和清算。波兰没有采取集中统一清理的办法,而是在每个国有银行中成立一个专门性的清偿“沉淀资产”的部门,聘请西方国家的银行专家来帮助解决不良债权问题。匈牙利政府在1992年宣布,一个新成立的国有机构将购买全国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根据当时统计,这个机构购买了大约全部商业银行50%的不良债权。俄罗斯采用萨克斯的“休克疗法”,对传统体制做大手术,实行一步到位的转轨战略。在转轨过程中,由于恶性通货膨胀,使债务实际上化为乌有,从而解决了俄罗斯国有企业的债务危机与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

  三、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思路 要做好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有必要对国有企业进行以下分类:<1)虽然有负债,但经营效益好,有能力偿还全部贷款和债务的;C2)负债经营,目前无能力还债,但有经营潜力,若经过重组,能归还贷款的;(3)负债严重,经营状况差,无力归还贷款,但并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4)负债累累、资不抵债,经营效率极低,企业处于破产的边缘。企业债务重组应主要针对第(<2)类和第(3)类企业,第(4)类企业应根据企业破产法予以破产,进行整顿和清盘。 因为我国国有企业债务规模大,成因复杂,且牵扯面广,所以,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办法应当是多样的,是多种解决办法的组合,同时并用,互相补充。 从日本债务重组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使用破产程序往往使整个社会负担过重,并导致重组被无休止的拖延。因此,依靠正规的破产程序来解决大规模的债务问题是不可行的。日本的经验说明,在大规模债务重组中有一种替代破产法的可行选择方式,即债务股本转换方式。债务转股权是重新注资的一个好办法,它类似于下文将要提到的一个债务重组思路:债权转股权。

  1、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股权。债权股权化是一个既能解决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又不损害银行贷款权益,同时又不增加国家负担的思路,而且还能结合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把债务转化为股份。但是,这一思路有一矛盾,就是它与《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除自有资产外不能向工商企业直接投资的规定相冲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则需借助于一个非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在进行债权转为股权的程序中,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将企业所欠债务少量核销,即可将一些“三角债”进行核销,其余转为股本,暂由原债权人即银行持有;第二步,信托投资公司向债权人银行定向发行财产抵押债券,换取银行所持有的企业股份。此时,信托投资公司成为企业的股东,银行则握有信托公司的债券,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人。

  2、债务债券化。债务债券化指国家向商业银行一次性发行长期债券,以此抵冲国有企业无法偿还的债务。有人认为,可以把国有企业无法偿还的债务转为国有企业向商业银行发行长期债券。其实这是不可行的。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与其持有明知回收无望的债券,不如接受债权转股权的办法。因而,债务债券化的思路,应以债权人银行可以接受为前提。为此,以国家替代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在此过程中,应划分投资主体,是中央政府投资的,由中央政府发行长期债券;是地方政府投资的,由地方政府发行长期债券;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联合投资的,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其投资额比例分别发行长期债券。另外,发行长期债券额应转作国有企业的资本金,以免国有资产流失。

  3、建立债务托管机构。在国务院之下设立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专职行使工商企业和银行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投资设立一个国有独资性质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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