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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被解雇理由竟是不劳动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女职工生育之后突遭辞退,公司的理由竟然是“不能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如此无视法律,让杨女士十分气愤,尚处于产假期内的她,特地委托丈夫甘先生向本报进行投诉。据甘先生反映,他妻子杨女士在本市郊区一

  女职工生育之后突遭辞退,公司的理由竟然是“不能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如此无视法律,让杨女士十分气愤,尚处于产假期内的她,特地委托丈夫甘先生向本报进行投诉。

  据甘先生反映,他妻子杨女士在本市郊区一家私企工作,作为办公室文员的她,收入虽不高但工作相对轻松。去年,结婚数年的他们终于迎来喜讯,杨女士怀孕了。杨女士年纪不算轻,故怀孕初期反应很大,但初期过后还算平稳。由于工作不是很繁重,同事们对杨女士也颇为照顾,所以杨女士也就坚持正常上班,直到预产期前几天,才开始休假待产。今年2月,杨女士剖宫产下一女孩,新生命的降临给家里带来欢乐,但不久,同事的一个电话顿时给这一快乐蒙上了阴影。一个与杨女士关系不错的同事告诉他们,公司将要解除杨女士的劳动合同。果然,几天后他们就收到了公司寄来的退工单。甘先生夫妻为此十分着急,因为杨女士刚出月子,甘先生只得代妻子到公司询问、交涉。他认为妻子的劳动合同没到期,也有没有任何违纪行为,现在又是处于产假期间,公司凭什么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的回答却让他很是吃惊,这位负责人给出的解除理由竟然是,杨女士休产假不能劳动,所以必须解除。甘先生真不知道该说什么好,再不懂劳动法的人也知道孕妇、产妇的合同不能随意解除,这专门搞人事的人怎么会说出这样的话?!

  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的吴翟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第一,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我国法律对三期妇女有着特殊的保护,一般情况下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二,公司的解除理由纯属藐视法律。《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显然 “休产假不能劳动”的解除理由不能成立,除非公司能证明杨女士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已经达到可以立即辞退的程度。  吴律师认为,对于这样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绝对不能迁就、屈服,必须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讨一个说法。他相信只要他们反映的是事实,是一定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女工在家休产假、哺育孩子,虽然不能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了,但这不等于一般违纪意义上的缺勤和无故不提供劳动,而是法律赋予的休假权利,单位非但不能解除合同还得继续支付待遇和缴纳社保。至于是恢复劳动关系还是要求赔偿,杨女士可以考虑清楚后进行选择。如果杨女士希望继续在公司工作下去的,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不再留恋该公司,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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