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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就业促进会协会章程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中国就业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Employment Promotion,英文缩写为CAEP。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就业促进会

  中国就业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Employment Promotion,英文缩写为CAEP。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就业促进会在国务院确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之内,受其委托承担促进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中国就业促进会接受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下面为您介绍的是中国就业促进会协会章程。

  目录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就业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Employment Promotion,英文缩写为CAEP。

  第二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由全国从事劳动就业的实践工作者、理论研究者以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就业工作大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准则,紧密配合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开展劳动就业理论以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开展有助于促进就业和服务于劳动者的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推动我国就业事业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中国就业促进会在国务院确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内,受其委托承担促进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中国就业促进会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就业促进会会址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城乡就业及相关领域的理论政策研究,举办中国就业论坛、研讨会、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城乡就业工作实践活动,围绕劳务品牌建设、创业促进就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失业保险相关问题,开发示范项目和实验基地,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三)开展有关就业政策培训和就业能力提升培训,组织编写培训教材,举办各类专项培训活动,开展对劳动者及各类用人单位的就业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活动;

  (四)服务企业发展,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搭建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服务,促进多形式多渠道就业,为扩大就业、稳定就业提供服务渠道;

  (五)组织开展促进就业典型经验推广和信息交流,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定、表彰和宣传活动;

  (六)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国内、国际项目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友好合作关系;

  (七)开展形式多样的会员服务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

  (八)开展就业宣传,通过《中国就业》杂志、《就业工作通讯》和中国就业促进会网站,构建三位一体的就业宣传平台,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九)指导各级就业促进会工作,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促进就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成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

  (一)单位会员为:自愿为促进就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及相关的社团组织。

  (二)个人会员为:自愿为促进就业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部门负责同志,知名专家学者、就业先进个人、社会知名人士、优秀企业家。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就业促进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就业促进会;

  (三)在实际工作或就业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经验和水平,为促进就业作出积极贡献;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中国就业促进会工作联席会讨论审批;

  (三)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在中国就业促进会相关宣传平台上进行公示;

  (四)理事会上由秘书处通报会员发展情况。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就业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取得服务和帮助;

  (三)优先获得就业相关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对中国就业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中国就业促进会推荐会员;

  (七)中国就业促进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就业促进会章程,执行中国就业促进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就业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就业促进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中国就业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会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中国就业促进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中国就业促进会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资格审查。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劝其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国就业促进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除名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中国就业促进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中国就业促进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就业促进会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中国就业促进会工作联席会进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中国就业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中国就业促进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之(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业务,处理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中国就业促进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中国就业促进会重要的理论研究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在中国就业促进会的领导下开展就业理论政策等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国就业促进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就业促进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领域的就业服务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就业促进会承担。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应工作范围内吸收会员,专业委员会会员同为中国就业促进会会员。

  第二十四条中国就业促进会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就业工作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领导人任职的相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还要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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