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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女职工特殊权益有保障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女职工在孕期,可有3次机会挑选自己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30天;对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2个小时哺乳时间,考虑到有些职工家离公司比较远,哺乳时间可以集中一起使用……”对于

“女职工在孕期,可有3次机会挑选自己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30天;对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2个小时哺乳时间,考虑到有些职工家离公司比较远,哺乳时间可以集中一起使用……”对于宁波一舟投资集团的1300多名女职工来说,这些规定就像一颗“定心丸”,让她们能够安心工作,而这都是公司《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带来的保障。

据了解,宁波现有女职工111.3万人,占职工总数的48.5%.2004年,宁波市总工会在全市推行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从女职工“五期”特殊保护、公平就业、男女同工同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方面,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已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3372份,覆盖企业36062家,涉及女职工82.86万人,签订率达96.3%.许多企业不仅建立了工会女职委组织,其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还高于法律规定的专项集体合同。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将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延长1小时,并通过岗位调整,将三班倒夫妻中的一方照顾调整为白班;志清实业哺乳期女工1年内可享受每天1个小时的弹性工作时间;云海宾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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