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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流产、分娩以及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按什么待遇处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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