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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职工不能安排夜班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哺乳期女职工不能安排夜班沂水县的刘女士休完产假上班后,所在公司安排她正常倒班。由于离家较远所以晚上不能回家喂奶,她跟领导反映了几次,领导一直没有给调整。刘女士不想跟公司闹得不愉快,这使她左右为难。最终,在

  哺乳期女职工不能安排夜班

  沂水县的刘女士休完产假上班后,所在公司安排她正常倒班。由于离家较远所以晚上不能回家喂奶,她跟领导反映了几次,领导一直没有给调整。刘女士不想跟公司闹得不愉快,这使她左右为难。最终,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下,她的烦恼得到了解决。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刘女士所在的公司在其哺乳期间就安排正常倒班的行为,显然是与劳动法相悖的。

  接到投诉后,按照刘女士投诉时不愿跟所在公司闹僵关系的请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向该公司领导讲明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充分考虑女职工在哺乳期上夜班的实际难处。最终,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调解下,公司同意通过调岗的方式让刘女士上常白班,为她解决了后顾之忧。

  相关案例:

  孕期变岗位需双方协商

  孟女士于2005年1月开始在某大型企业工作,通过近5年的打拼,2010年初升职为销售主管。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孟女士的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2010年8月,孟女士怀孕,企业认为孟女士怀孕后的形象不再适宜从事销售工作,故于2010年11月起,以孟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安排孟女士从事内部文秘工作,并将其工资降低为3500元。多次与企业沟通无果后,2011年2月,孟女士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孟女士的申诉请求。孟女士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要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此外,《劳动合同法》第 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孟女士所在企业,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女士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二又未与孟女士协商一致,即单方变更了孟女士的工作岗位,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遂判令企业支付孟女士因岗位调换产生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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