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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的审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的审批 -------------------------------------------------------------------------------- 内容提示: 审批对象和机关 审批依据 审批条件 办事程序 审批时限 监管措施 (一) 审批对象和机关 1、

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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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审批对象和机关

审批依据

审批条件

办事程序

审批时限

监管措施

(一) 审批对象和机关

1、 审批对象:实行年薪制试点的企业。

2、 审批机关:对试点企业有劳动保障管理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由内设的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经办。

(二) 审批依据

审批依据共有3项,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3]138号)第三十一条、《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劳部发[1995]258号)第十二项、《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劳[1998]90号)第三项第3、4款。具体内容是:

1.《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厂长、经理)年工资收入水平和确定及其晋升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实绩提出建议,按照工资管理体制,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由任命或聘任机构审批。

2.《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第十二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工资收入分离、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主要依据利润或减亏指标)、责任、风险和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经营者年薪水平提出指导意见;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经贸、财政部门确定。

3.《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三项第3、4款:

(3)试点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由经营者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和工作业绩提出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负责审核,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

(4)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倍数要与企业规模和贡献大小挂钩,对成绩特别突出超过\"湘劳[1995]129号\"文件规定倍数的,要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 审批条件

国有控股试点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基本条件是:

1. 企业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2.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3. 企业内部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 职工工资水平适度增长。

(四) 办事程序

1. 企业根据经营者各自责任的大小和工作业绩,提出经营者年薪试点实施方案。

2. 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

3. 经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进行审核。

4. 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五) 审批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接到企业报送方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 监管措施

1. 试点企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企业,要及时上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其他部门自行确定的试点必须停止实行。

2. 试点企业经营者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收入,统一实行收入登记制度,按规定和要求填报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收入登记手册。

3. 试点企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国资部门,指导企业制定试点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和办法。

4. 试点企业主管部门要于次年2月底前,综合汇总本部门的试点情况,及时上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摘自湖南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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