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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劳动争议现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特殊行业者特殊对待  身为江西省于都县燕向铁山垅钨矿子弟学校老师的吴仕燕想要辞职,却因其教师身份处于两难境地。  律师告诉记者,像教师、律师、医生等类似于公务员的职业,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的,只能按相关的

  特殊行业者特殊对待

  身为江西省于都县燕向铁山垅钨矿子弟学校老师的吴仕燕想要辞职,却因其教师身份处于两难境地。

  律师告诉记者,像教师、律师、医生等类似于公务员的职业,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的,只能按相关的行业法律向法院进行专门的行政人事申诉。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太窄了。直接导致现在很多明明属于劳动纠纷的案件既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也不能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

  “违约金”约束啥

  张小姐去年大学毕业后,与沪上的一家公司签订了 3 年劳动合同。张小姐于前些日子提前 30 天向单位递交了辞呈。但用人单位一直未予办理退工手续,张小姐不得已提起了劳动仲裁。

  律师提醒: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只限于两种情形: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二、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当单位出资给某位员工特殊待遇,而非给予所有员工时,才可以设定服务期。

  就 张小姐的情况看,她的“落户”费用是自己承担的,单位只是操办手续,因此这不算“特殊待遇”,单位不能给张小姐设定服务期。所以,只要张小姐没有违反保密协议,就不该交纳违约金。

  工资与商品销量挂钩

  某珠宝经营公司招录了一批营业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他们的月工资标准为 800 元。由于该公司的经营效益持续下滑,公司领导决定营业员每月必须将一定量的珠宝卖出,否则按比例扣减工资。在工资被扣后,小张等 10 名营业员申请仲裁,最后胜诉。

  律师提醒:珠宝商品能否卖出属于其经营行为的一种风险,而经营风险应当由经营者承担;劳动者不是经营者,其仅对自己提供劳动的质与量负责,除了在特殊岗位(如营销)并进行明确约定等极少数情况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因商品不能卖出而减少。

  聘用制干部

  该什么时侯退休

  年近 50 的 宋 女士,在要求单位明确其退休年龄为 55 岁遭拒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工作单位明确聘用合同中她的法定退休年龄是 55 周岁。黄浦法院近日对这起罕见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不 支持宋 女士的起诉。

  该法院认为:按规定,聘用制干部受聘 10 年,在聘用岗位上符合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至 55 周岁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年满 50 周岁及以上的女同志,是否继续聘用,由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工作需要、本人愿意、领导批准的原则,自主决定,遂对 宋 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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