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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最新发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评析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摘要: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具有极其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仅仅用寥寥几笔勾画了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轮廓和框架,并未建立起一个内容全面具
摘要: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具有极其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仅仅用寥寥几笔勾画了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轮廓和框架,并未建立起一个内容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制度,因此它无法为我国的

摘要: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具有极其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仅仅用寥寥几笔勾画了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轮廓和框架,并未建立起一个内容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制度,因此它无法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实践提供足够的、有效的法律支持。实际上,原劳动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近年来一直扮演着《集体合同法》的角色,暂时发挥着《集体合同法》的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去年年底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是我国集体合同制度方面的最新立法成就,虽然它仅仅是一项行政立法,但是它大大地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使我国的集体合同立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我国制定《集体合同法》进一步创造了条件。

1. 引言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种调整劳资关系的制度,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也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1]小而言之,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劳动工权益的有效手段;[2]大而言之,它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构成现代企业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预防和化解劳资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3]因此,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目前,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已具备雏形,正在发展和完善之中。2000年11月8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这是我国集体合同制度方面的又一项重要立法(行政立法)。本文拟在简单回顾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历史沿革的基础上,研究分析《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给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带来了哪些最新发展,并探讨这些最新发展对我国制定《集体合同法》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2.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历史沿革

和目前的立法概况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的出现是比较早的。早在1924年,孙中山就以大元帅令的方式公布了《工会条例》,确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与雇主或雇主团体缔结协约(即集体合同)。1930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团体协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集体合同法。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十分重视利用集体合同制度来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在苏区全面推行集体合同制度。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集体合同的定义、内容、效力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该法在1933年10月修订之后又将集体合同专门规定为一章。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也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又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并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1956年,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集体合同制度就逐渐销声匿迹了。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又逐步得以恢复。1979年,中国工会开始倡议恢复集体合同制度。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一步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文简称为《劳动法》)。该法用五条内容(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八十四条、九十七条)对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订立程序、审查、生效条件、效力、争议处理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作了简明扼要的规定,为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是,该法实际上仅仅是用“谬谬几笔”粗线条地勾画出了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轮廓和框架,并没有建立(也并未打算建立)一个内容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集人合同制度,因此该法无法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实践提供足够的、有效的法律支持。[4]所以,我国劳动部在1994年12月5日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该规章包括总则、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审查、集体合同争议处理、附则等五章内容,共四十一条,对集体合同制度各个方面的内容作了比较全面、比较具体的规定(当然,这样一个部门规章不可能完全承担得起构建一个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制度的重任,所以仍需制定《集体合同法》)。[5]我国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自1995年起开始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由于尚未制定《集体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扮演着《集体合同法》的角色,暂时发挥着《集体合同法》的作用。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具体内容原先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之中(尤其是后者之中)。分析研究《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给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带来了哪些最新发展,实际上就是分析《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同《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相比,增加了哪些新规定,有了哪些新精神,以及这些新因素对我国集体合制度的发展、完善和《集体合同法》的制定将会产生的影响。

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对我国

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下文中一般简称为《办法》)包括总则、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工资协议审查、附则等六章,共二十六条。下面具体分析各部分的规定对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

3. 1总则方面对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

3.1.1明确提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办法》第一条将“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列为立法宗旨,这与以前的劳动立法形成鲜明对比。我国以前的劳动立法在保护对象上总是“旗帜鲜明”地“一边倒”,一味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怎么提“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6]所以,我国《劳动法》被称为“劳动者的‘大宪法’”。其实,不必违言,雇主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雇主的合法权益有时也会受到劳动者的侵犯(虽然劳动者侵犯雇主合法权益的情形可能远少于雇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对雇主利益的侵犯还会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美国历史上有一个极端的例子:纽约州水牛城一企业由于工会力量过于强大,在集体谈判(我国目前的劳动立法多用“集体协商”来代替“集体谈判”这一国际通用术语,本文同时使用这两个术语,含义完全相同)中被迫接受了远远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的工资标准,结果一年半以后,该企业陷于倒闭:许多企业也纷纷从该地迁走,使该地从美国重要的工业基地走向衰落。[8]既然雇主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劳动者的侵犯,那么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包括集体合同法)就不仅仅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虽然有可能根据劳动关系的现实状况向明显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倾斜)。事实上,我国《劳动法》就是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雇主(《劳动法》中称为“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譬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要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立法事实上承担着保护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的职能,却讳言“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容易使雇主对劳动立法产生误解,认为劳动法只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不保护雇主的利益,从而对劳动法产生抵触情绪,消极地对待劳动立法,不积极地学习、研究、运用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显然,这种状况反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显示了集体合同法的公正性,有利于消除雇主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疑虑和抵独情绪,从而有利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从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原因和作用来看,集体合同制度确实表现为一种劳权保障制度。[9]但是,集体合同制度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并不是要以牺牲雇主的正当利益或者侵犯雇主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相反,集体合同制度(通过集体谈判)能够增进劳资双方的理解,预防劳资冲突,解决劳资争议,[10]并使劳资双方在“需要”和“可能”之间寻找到一个最佳的契合点,将双方的利益紧紧地凝聚在一起,从而实现“劳资双赢”而不是两败俱伤。[11]我国近几年的集体合同制度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3.1.2明确指出工资集体协议属于“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规定的集体合同属于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集体合同”,不包括仅就某一方面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12]但是,我国没有理由禁止工会同用人单位订立专项集体合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专项集体谈判的优点来看,我国恰恰应当重视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第一,专项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很强。从所有制形式来看,我国存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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