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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初入职 警惕劳动合同“隐形陷阱”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直接在落款处签名?入职培训前,在企业人力资源经理的催促下,小李尚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在几处落款位置签上了名字。然而,一周的入职培训结束后,小李被告知前往该公司驻西北某省办事处报到。感觉被公司蒙骗的小李

  直接在落款处签名?

  入职培训前,在企业人力资源经理的催促下,小李尚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在几处落款位置签上了名字。然而,一周的入职培训结束后,小李被告知前往该公司驻西北某省办事处报到。感觉被公司蒙骗的小李找到了人力资源经理。至此,小李才发现在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中,工作地点一项中明确载明:服从公司安排,同意至省外工作。

  仲裁员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实践中,或是由于时间匆忙,或是由于材料众多,未经仔细浏览、阅读就签名的劳动者并非小李一人。但是,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的书面文件,求职者一旦签名,即意味着对相应条款的认可与接受。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催促,求职者也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尤其关注其中关于合同期限、工作职位、工资构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部分;如遇部分条款存有歧义,则务必及时提出,要求负责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进行说明、备注。

  “工资+报销”发放工资合法吗?

  小刘毕业入职某通信公司任工程师一职,口头约定月工资8000元。该通信公司以“合理避税”为由,建议将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即银行转账发放“工资”3000元,现金形式发放“报销”5000元。小刘认为该种工资发放方式可以有效规避个人所得税,便欣然答应。然而,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刘与该通信公司发生纠纷。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就小刘的月工资标准各执一词。面对银行明细中的“工资”3000元,小王百口莫辩。

  仲裁员解析:本案中,以“工资+报销”的形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并不合法,该约定既有违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又会给劳动者个人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具体而言:首先,一旦税务部门发现并追究上述行为,则个人和用人单位均需要补缴相应税款,接受相应处罚,同时个人诚信方面也会留下不良记录。其次,“工资+报销”的形式会导致工资组成不明,当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极易造成工资标准的举证困难。面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较低工资标准、银行明细中显示的固定“工资”数额,个人通常很难举证证明“报销”部分潜在工资收入的存在,进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合法吗?

  小周毕业后凭借具有会计师资格证这一优势,顺利入职某大型超市,超市负责人很看重小周的业务能力,任命其为财务部门主管助理。超市人事经理与小周协商后为了留住人才,超市与小周签订了期限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小周合同期内离职,需支付超市2万元违约金。工作一段时间后,小周了解到自己的工资远低于其他部门主管助理的工资水平,与单位协商无果后,小周向超市提交了书面的辞职信,打算一个月后离职,超市同意了小周辞职请求,但要求扣发小周上月和本月工资并补足不足2万元违约金的部分才能离职。

  仲裁员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周离职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小周与超市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并有竞业限制约定的。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超市要求小周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做法并不合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人才的做法可以理解,但也要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福利待遇等方式留住人才。

  签订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就业第一关,也是关键一步。由于种种原因,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不少“陷阱”,特别是对没有什么社会经历的毕业生来说,并不是在一纸劳动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就万事大吉,一些“骗术”正是隐藏在名目繁琐的条款中,。近日,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科的仲裁员以案说法,为应届毕业生解析职场中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种“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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