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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调整专家生活补贴标准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专家。1~6级的专家是指:1985年工改以前工资为专业技术级别1级到6级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高

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

调整专家生活补贴标准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专家。1~6级的专家是指:1985年工改以前工资为专业技术级别1级到6级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当这类技术职务的其他科技干部基本工资(不含保留工资、浮动工资等)在相当工程技术工资6级及其以上的,自1999年1月1日实行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

1、原专业技术级别为1~3级,月养老金总额不到1000元的,发给补贴,补足到1000元;

原专业技术级别为4~6级,现月养老金总额不到800元的,发给补贴,补足到800元;

基本工资相当专业技术级别工资3级(237元)及其以上的,可比照1~3级专家实行补贴;

基本工资相当专业技术级别工资6级(157.5元)及其以上不足237元的,可比照4~6级的专家实行补贴;

补贴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今后正常调整养老金时,这次增加的补贴不予冲销。

实行补贴审批手续:符合规定领取生活补贴的人员,由单位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出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单位在送审时,需附带已退休的专家在1985年工改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按《已离退休的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附件:《已离退休的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

姓名

姓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

1985年工改前专业技术级别、基本工资

现养老金总额(元)

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元)

专家所在单位申请

(盖章)

日期

上级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日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意 见

(盖章)

日期

城镇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国家对城镇私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

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参见:《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

执行日期:1995年1月6日

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

城镇私营企业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企业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城镇私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歇业、破产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在职人员辞职、自动离职和被企业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参见:《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

执行日期:1995年1月6日

城镇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帐户和养老保险手册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为城镇私营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

参见:《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

执行日期:1995年1月6日

城镇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简称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在每年四月一日予以公布。

城镇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本企业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基数缴费,但实际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二百的部分不再缴费。

在职人员实际缴费的基数高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确定的缴费基数时,企业应按在职人员实际缴费基数总额作为基数缴费。

企业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城镇私营企业缴费比例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从一九九五年起,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为百分之十七,以后每年增加三个百分点,至一九九八年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点五。

企业每月应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企业和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

执行日期:1995年1月6日

城镇私营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

城镇私营企业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在职人员实际缴费的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百分之八记入的数额;

3、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记入的数额。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作相应调整。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记息,具体利率每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

参见:《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

执行日期:1995年1月6日

城镇私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领取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2、企业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凡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停止支付养老金。 退休人员因出国、出境或者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退休人员因出国、出境或者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参见:《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

执行日期:1995年1月6日

城镇私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

凡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

凡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其退休后的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参见:《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

执行日期:1995年1月6日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支付和扣减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得移作他用。

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时,应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参见:《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

执行日期:1995年1月6日

城镇私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规定。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发给。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情况作调整。

参见:《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

执行日期:1995年1月6日

城镇私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进行调整,于当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当年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度下降时不作调整。

参见:《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

执行日期:1995年1月6日

城镇私营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

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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