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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石柱县:启动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民工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生力军,及时建立、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既是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农民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紧迫需要,也是落实中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民工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生力军,及时建立、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既是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农民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紧迫需要,也是落实中央保发展、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重大决策,实现推动加快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为此,重庆市石柱县适应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把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经过两个多月的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着手出台一系列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

  一、拓宽参加对象。凡是具有石柱县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关系)的人员,均可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经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后,也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二、把准运行原则。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遵循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保障水平适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单独设置立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待遇发放;用人单位代扣代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落实缴费来源。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0%计缴,农民工个人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的5%计缴。

  四、减免税费征收。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地税局根据社保局提供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按月征收农民工养老保险费。

  五、管好个人帐户。为每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建立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帐户规模为农民工缴费基数的14%,其中5%为个人交费部分,9%为用人单位缴费划转部分。个人帐户储存额产生的利息计入个人帐户。

  六、建立共济基金。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中,按照农民缴费基数的1%,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用于个人帐户不足时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目前,为全力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广大农民工真正共享改革成果,石柱县正抓紧全力做好推进工作:一是各乡镇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切实让广大农民工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自觉参加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行列,实现老有所养;二是各部门把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利用与用人单位联系紧密的特点,共同做好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配合农民工参保的工作,打好总体战;三是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全力以赴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为农民工热情服好务,努力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做实,争取早日实现全县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应保尽保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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