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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88〕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88〕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连同《通知》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并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必须认识到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投资、盲目建设和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积累的必然结果。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必须推动劳动力的调整和流动,逐步解决旧体制造成的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这样做,虽然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是符合改革的大方向、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和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的。因此,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又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关系国有企业改革成败、关系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兴衰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满腔热忱和极端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做好我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点是国有企业。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要求,保证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同时,要把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坚持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适时把握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到2002年,全省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和就业机制。从今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解决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以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昆明、曲靖、个旧、东川、玉溪、楚雄、大理等7个地州市和困难较大的林业、农垦系统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这项工作。

  2、把解决国有企业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作为首要任务认真落实到位,力争做到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要争取不低于50%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3、1998年省级劳动力市场要建成并投入使用。1999年上半年,昆明、曲靖、个旧、东川、玉溪、楚雄、大理等地州市,要分别建成1个区域示范性劳动力市场。到2000年,全省其余地、州、市,都要建立起区域性劳动力市场,并实现全省劳动就业信息计算机联网。

  三、严格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的操作程序

  要明确界定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和失业的含义,统一企业职工下岗口径。职工分流,是指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离岗退养等渠道,将富余人员从原来岗位上分离出来。下岗职工,是指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但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愿望、又没有新的工作岗位或从事新的职业的职工。失业,是指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去工作岗位和进入社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企业职工。

  国有企业组织职工下岗,要按“先清岗,后分流,再下岗”的程序进行,并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下岗方案,要经过企业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制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报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再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中央和省属企业职工的下岗方案,还应报送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实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申领制度。《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由省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省、地、县三级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所有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领下岗证后,再发给本企业下岗职工。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乱开提前退休的口子。要规范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政策。今后,任何企业都不得再搞“买断工龄”的做法。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属以下特殊情况职工不得安排下岗,即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另一方不再安排下岗;对全国及省(部)级劳模、烈军属、残疾人员,一般不安排下岗;孕期和休产假的女职工以及适应期未满的复转军人,原则上不安排下岗。上述职工确需安排下岗的,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优先对其提供再就业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

  各地劳动就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并自下而上地形成完整的网络体系。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负责。下岗职工必须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接受托管。行业(企业集团)要建立再就业服务分中心,并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的再就业服务工作站进行指导和对本行业内破产企业的职工进行托管。各行业和企业要组建再就业服务分中心或工作站。省、地、州、市、县劳动就业机构,应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再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基本任务是:对进入工作站托管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他们缴纳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医疗补助费,组织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同时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劳动就业机构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告下岗职工变动情况。

  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下岗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对1986年9月我省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应纳入计划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

  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应与进入本站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在托管期间内,下岗职工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介绍的岗位,或不参加为下岗职工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可提前解除其托管协议。

  下岗职工凡在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其解除托管关系;托管期已满但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与其终止托管协议。托管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可按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同时解除与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托管关系。被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救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各地必须及时加强再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再就业服务队伍。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腔热情地为下岗职工服务。

  五、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包括基本生活费、养老和失业保险费、门诊医疗补助费。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分中心)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内的基本生活费,分年度按不超过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120%、110%和100%递减发放;养老、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均以上年度本地州市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费,按当地(或行业)社会统筹的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合计缴纳,并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失业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门诊医疗补助费定为每人每月10元。

  要认真贯彻分级负担的原则。按照财政、企业和社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再就业专项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对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全部由本企业负担;对其他国有企业,原则上执行“三三制”的规定,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资(包括失业保险基金调剂)1/3。确实无力承担企业应筹份额的个别特困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和劳动部门审批,由财政安排支付。财政负担的部分,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负担,地、州、市、县属企业由同级财政安排。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再就业工作计划,优先安排财政负担部分的预算,并保证及时到位。对个别财政拨付困难较大的地区,省财政将酌情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财政负担部分的1/3。再就业专项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用于解决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另一部分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与再就业培训,以及政府成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再就业示范工程等所需费用。

  六、拓宽下岗职工分流和再就业渠道

  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开拓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各地要积极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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