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9月4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督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条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共同职责
第四条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定期对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根据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生产内容时,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六)项目审批部门在对生产性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规定时,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和安全设施验收意见审批,并分别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程序。
(七)组织本部门(系统)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档案,制定监控或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九)制定本部门(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备案;
(十)当本部门(系统)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督促、协调委管行业办公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三)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四)组织指导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全省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定全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起草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省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
(五)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省重点工程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省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八)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负责本省各类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九)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或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结案批复;
(十)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矿山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
(一)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知识,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二)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三)协同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省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公告和通报。
第八条 省检察院,
(一)对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依法调查或参与调查;
(二)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发布全省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公告、新闻发布和通报;
(四)开展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开展检查建议活动。
第九条 省总工会
(一)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二)参加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三)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竞赛活动;
(四)依法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依法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建立与省卫生厅(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两个联系会议制度。
第十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支持符合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省公安厅
负责全省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交警总队:依法组织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依法查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及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章行为;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负责驾驶员的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负责危险路段的排查并督促整改,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章和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道路畅通。
(二)省消防总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对全省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全省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全省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全省消防信息;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省治安总队: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按照规定参加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物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省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二)根据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我省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安全生产地方法规的立法建议;
(三)负责涉及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立法项目的审修协调工作;
(四)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四条 省监察厅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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