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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义芝等六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2-02 浏览:0
导读: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商民终字第1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民权县供电局。住所地民权县城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闫其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卜凡忠,该局职工。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商民终字第1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民权县供电局。住所地民权县城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闫其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卜凡忠,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焦义芝,女,1964年4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义安,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裴琳琳,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裴文静,女,1992年3月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裴文辉,女,1993年11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裴文文,女,1995年3月2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裴文浩,男,1998年3月21日出生。

上列四上诉人法定代理人焦义芝。

上列六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民权县供电局与上诉人焦义芝等六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民权县供电局请求驳回焦义芝等六人的反诉请求;焦义芝等六人请求依法改判民权县供电局支付给焦义芝全部医疗费支出118960.07元,加判交通费3160元、护理费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2日,民权县供电局职工裴×(焦义芝之夫)在电工班长谢×带领下,参加了给民权县王庄寨乡乔集村整改线路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电线杆断裂,致使裴×从电线杆上摔下造成重伤。裴×先后在民权县中医院、民权县人民医院、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15091.77元。2007年2月5日裴×因医治无效死亡。2007年2月12日,焦义芝等六人及裴×祖父与民权县供电局达成赔偿协议,由民权县供电局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30000元,双方就此一次性了结。焦义芝收到该30000元赔偿费后,于2007年5月21日向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7月19日裴×被认定为工亡,民权县供电局接到工亡认定通知书后未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焦义芝等六人遂向民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民权县供电局给付各项费用共计300000元,民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31日裁决:民权县供电局一次性给付焦义芝及五个子女各项费用218870.07元。民权县供电局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焦义芝等六人的赔偿请求。焦义芝等六人提起反诉,请求撤销焦义芝等六人与民权县供电局于2007年2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驳回民权县供电局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民权县供电局按民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民劳仲案字[2007]第6号裁决书履行赔付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民权县供电局除已给付的30000元协议赔偿款外,再赔偿焦义芝等六人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交通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65000元,于2009年3月4日支付100000元,下余65000元于2009年3月29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二、一审诉讼费10元、二审诉讼费2370元由民权县供电局负担,一审反诉费2360元由焦义芝等六人负担。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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