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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到水库戏水致二级伤残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2-02 浏览:0
导读:□案情 2008年9月8日,湾里区某中学3位初中生杨勇、杨吉、杨亮下课后,相约来到某村小组所有的较为偏僻,且未设警示标志的一小型水库戏水,被水库承包人李明阻止。 两天后,3人下午放学后,又骑着自行车,再次来到水库
□案情 2008年9月8日,湾里区某中学3位初中生杨勇、杨吉、杨亮下课后,相约来到某村小组所有的较为偏僻,且未设警示标志的一小型水库戏水,被水库承包人李明阻止。 两天后,3人下午放学后,又骑着自行车,再次来到水库戏水,不喑水性的杨勇玩水时不慎滑入深水中,后经

  □案情

  2008年9月8日,湾里区某中学3位初中生杨勇、杨吉、杨亮下课后,相约来到某村小组所有的较为偏僻,且未设警示标志的一小型水库戏水,被水库承包人李明阻止。

  两天后,3人下午放学后,又骑着自行车,再次来到水库戏水,不喑水性的杨勇玩水时不慎滑入深水中,后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杨勇先后在南昌、上海等地医院治疗,花去11万多元。杨勇父母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水库所有权人、承包人和玩伴,要求赔偿损失44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余斯生 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水库承包人事先已经阻止过杨勇,虽未设置警示标志,但该水库的承包合同已经载明水库用于养鱼。杨勇不慎溺水后,杨吉、杨亮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施救,溺水的危险性在年龄相仿的3位少年身上同样存在,他们对杨勇的损害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杨勇要求村小组、承包人李明和玩伴杨吉、杨亮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考虑到原告杨勇受伤较重,经济损失较大,以及各被告的经济状况,认为村小组、李明、杨吉、杨亮应当予以相应补偿。法院判决水库所有权人、承包人和玩伴赔偿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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