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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保障厅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5 浏览:0
导读:发文单位: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  号:豫劳社法制(2007)10号发布日期:2007-10-30执行日期:2007-10-30厅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按照《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

发文单位: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豫劳社法制(2007)10号

发布日期:2007-10-30

执行日期:2007-10-30

厅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

  按照《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责办[2007]7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研究,现将《河南省劳动保障厅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依法行政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我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非常重视,一年多来,省政府连续出台了十几个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文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认真制定好行政执法文书,做好行政执法文书案卷归档评查工作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入卷指导办法〉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的通知》(豫政法[2007]46号),已经制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等文书式样。按照厅执法责任制被分解具有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机构也要根据豫政法[2007]4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送厅法制处备案。

  三、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制作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流程图的通知》要求,各个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梳理并制定自己的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完善和规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程序,送厅法制处备案。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考评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内部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7]93号),要求加强部门内部推行执法责任制,落行责任追究制。厅属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落实到人,做好各项日常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制定考评方案,对各执法岗位完成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情况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评。各个执法机构要拿出本单位的考评办法,送厅法制处备案。

  五、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

  按照省政府令第110号《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要求,规范性文件印发之前要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规定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附: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政府《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责办[2007]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劳动保障厅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具体内容请登陆河南省劳动保障网):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

  (二)《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入卷指导办法》

  (三)《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四)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法实施办法

  (五)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服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程

  (六)行政执法责任表

  (七)行政执法流程图

  附件(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省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全系统垂直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将行政许可文书、行政确认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裁决文书、行政征收征用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检查文书、行政给付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包含本办法内容的,依照其规定;未包含本办法内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务院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国务院部门尚未制定相关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依法、公正、实体与程序并重、奖励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层级监督原则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或者实施工作。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会同依法具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依法行政工作需要,可以在本部门或者按系统组织或者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扣分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七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评查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评查行政确认程序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据以做出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三)查验记录、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公正;

  (五)颁发证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六)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七)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第十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二)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三)调查取证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七)是否违反一事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八)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查行政强制程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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