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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讯问博弈论研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 Robert Aumann 教授认为,博弈论是研究互动决策的理论。所谓互动决策,即各行动方(局中人)的决策是相互影响的,每个人在决策时必须将他人的决策纳入自己的决策考虑之中,同时需要把别人对于自
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 Robert Aumann 教授认为,博弈论是研究互动决策的理论。所谓互动决策,即各行动方(局中人)的决策是相互影响的,每个人在决策时必须将他人的决策纳入自己的决策考虑之中,同时需要把别人对于自己的考虑也要纳入考虑之中,如此进行决策,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战略。刑事侦查讯问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进行犯罪侦查的国家司法职能,也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一过程中,既有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较量的复杂博弈过程,也有共犯或者对合犯情形下犯罪嫌疑人之间集体理性与个人理性相互斗争的过程,同时还有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法律和道德思想的博弈过程,这一系列特征为博弈论应用于刑事侦查讯问提供了可能性。 一、博弈论运用于侦查讯问的基础 经济学一般理论认为,博弈论至少应该具有三要素:第一,在一场策略互动中必须有参与者或者局中人;第二,每个参与者都必须有可以选择的几种策略或者行动;第三,每个参与者在各种决策下都会获得相应的利益,也称为得益。① 侦查讯问中的博弈应该具备博弈论的基本要素,同时又因其领域的特殊性及其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侦查讯问博弈还需具备一些特有的因素作为理论基础以及法律因素作为法律基础。(一)博弈论在侦查讯问中得以有效运用的理论基础 1.犯罪事实和证据信息的可获知性。信息的可知性是进行任何博弈决策的基础。侦查讯问的过程是一个侦控方与被控方不断获得对方信息并进行相关决策的过程。侦查机关只有在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无论多少)后,双方在讯问过程中才具有可博弈性。国际有关侦查讯问程序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先行讯问原则,即检察官和警察不应在侦查案件一开始时就讯问犯罪嫌疑人,而应当在收集了相应的物证或认证、积累了一定的能证明被讯问人有犯罪嫌疑证据时才进行讯问。侦查机关在这样的讯问博弈中占据主动地位而不至于盲目讯问。② 2.犯罪信息的不完全性。信息不完全又称为信息不对称,往往指交易双方由于所掌握的产品信息在数量、真实性、可靠性上不完全一致,从而导致交易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侦查讯问中,如果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完全,则说明事实已清楚、证据已充分。侦查机关此时有两种策略选择:一是依法申请检察院提起公诉,二是撤案并释放犯罪嫌疑人。信息完全情形下进行侦查讯问没有博弈论上的意义。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侦查讯问得以进行有效博弈的基础。正是信息不完全赋予了侦查讯问博弈的魅力所在。 3.犯罪嫌疑人具有心理理性。犯罪嫌疑人理性是侦查讯问博弈得以有效的基本前提。只有理性的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检控时会为获得惩罚后果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而明哲保身。一名精神病患者或者任何一个非理性嫌疑人是不可能对法律作出正确理解并在讯问过程中进行合理决策的。非理性因素会导致博弈失灵,侦查询问博弈是理性人之间的游戏。 4.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互动可能性。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互动是相互获得信息的基础,无互动则无博弈。无论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的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强制侦查模式,还是以保障嫌疑人相关权利为出发点的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平等对抗式侦查模式,都规定犯罪嫌疑人作为被讯问者的地位,区别在于对抗式侦查模式下当事人可选择沉默。 5.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互获益性。获得利益是参与者进行博弈的终极目的。在侦查讯问中,侦查机关以获得口供、侦破犯罪作为其所获得的利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得到侦查机关关于量刑情节的承诺是其获得的利益。双方正是在这样一种法定辩诉交易的利益激励下使得侦查讯问博弈得以实现,得益是侦查讯问博弈的基本条件。(二)博弈论在侦查讯问运用中的法律基础 依法讯问、合理讯问是侦查讯问博弈的法律基础,否则任何违法博弈获得的证据都有可能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排除。讯问博弈的法律基础有刑法基础和刑事诉讼法基础。 1.刑法基础。刑法总则的自首立功制度、共犯理论、缓刑制度、减刑假释制度以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量刑政策是博弈论在侦查讯问中得以有效实施的刑法基础,也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辩诉交易的法律依据。刑法分则中对身份犯、对合犯等规定了不同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使侦查机关占据了讯问博弈中的制高点。如在行贿受贿案件讯问中,行贿者若主动投案交代案情,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而受贿者却没有与之相应的待遇。集体理性容易被分化并且易被个人理性所替代,这是立法者为犯罪嫌疑人设置的“囚徒困境”。 2.刑事诉讼法基础。我国刑事侦查采取的是职权式侦查模式,侦控方对于犯罪的侦破有着极大的制度优势。我国 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采纳美国刑事诉讼著名的“米兰达原则”,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须无条件地配合讯问,刑事诉讼法为侦查询问互动性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对侦查机关的博弈手段进行限制,主要体现在禁止侦查讯问过程中进行刑讯逼供,或采取威胁利诱的手段诱供,侦查讯问博弈必须体现程序正义。 二、博弈论在刑事侦查讯问中的应用 侦查讯问博弈可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若被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并与外界完全隔离其由于缺乏信息来源,不清楚侦查机关掌握证据情况和与同案犯的同盟关系是否瓦解以及自己是否遭到背叛,此时博弈的主动权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这种情形即为侦查讯问的静态博弈,也常表现为羁押式讯问博弈。犯罪嫌疑人若未被羁押或者因取保候审等特殊原因,导致其与同案犯串供或掌握其他信息,或者犯罪嫌疑人了解侦查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并以此作为应对侦查机关的依据,这样便形成讯问中的动态博弈。除此之外,讯问过程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与法律及道德情感之间的博弈。(一)侦查讯问中的静态博弈 1.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静态博弈。我国 1996 年刑事诉讼法仍采取职权主义的强制侦查模式,羁押式讯问导致的静态博弈是常态。侦查讯问中将共同犯罪嫌疑人进行隔离审讯是静态博弈的基本条件,这一前提决定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容易从一种同盟的合作博弈状态转变为利己的非合作博弈的状态。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静态博弈又可分为对合犯间的静态博弈和共犯间的静态博弈。 (1)对合犯嫌疑人之间的静态博弈。笔者以典型的彼此异罪的对合犯进行分析。假设检察机关抓到两个贿赂犯罪的嫌疑犯(同一案件中的行贿者与受贿者),分别关在两个审讯室里,两名嫌疑人失去了相互串供的机会并与外界隔绝。侦查员单独对每个犯罪嫌疑人说,如果有人认罪,而另一个人拒绝交代,两者会面临不同的刑法惩罚。根据刑法规定,若行贿者交代事实则可以减轻处罚(获刑 1 年)或免予刑事处罚,若不交代则可能面临 5 年的有期徒刑;受贿者若交代事实将面临 7 年的有期徒刑,不交代则会面临高达 10 年的有期徒刑。在此情形下,两个犯罪嫌疑人都知道,如果两个人都不认罪,在侦查机关没有发现其他非口供证据情况下,羁押期限届满时两人都会被释放;但若检察机关搜集到其他证据并以零口供提起公诉时,两人将分别被判刑 10 年和 5 年。因此,就行贿者来说,上策是交代犯罪事实,因为按照刑法规定可能免除刑事处罚;就受贿者来说,上策是不交代犯罪事实,因为在侦查机关没有掌握其他证据时将不得不将其无罪释放。然而,理性促使两个犯罪嫌疑人最后都选择了主动认罪这种行为,原因是受贿者知道行贿者在面对免于刑事处罚的诱惑时,理性会促使其供述受贿者的罪行,若受贿者拒绝交代将会多 3 年徒刑(10-7=3)的惩罚,因此两人都交代是全面并且严格的优势策略。③ 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惩罚时总是理性地希望出现最好的结果,害怕出现最坏的结果,这便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纳什均衡,④ 也称为囚徒困境。 (2)共犯嫌疑人之间的静态博弈。在刑事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情形较之对合犯要广泛得多。如何在共犯的静态博弈中找到纳什均衡点,关系到侦查机关讯问的成败。假设侦查机关刑事拘留了两名共同盗窃犯罪嫌疑人,两人在犯罪前和犯罪中已经形成战略同盟。被抓捕后侦查机关对两人分别审讯,侦查员对每个嫌疑人说,如果有人认罪,而另一个人拒绝交代,则前者可只判 6 个月,后者将判刑 10年。两个嫌疑人也都知道,如果两个人都认罪,都将被判刑为 8 年,如果两人都不认罪,都将被判刑2 年。就两个嫌疑人的总体利益来说,上策是两人都拒不认罪,因为此时每个人都只判 2 年刑,而在其他情况下,每人平均判刑都在 5 年以上。然而两个嫌疑人往往都选择了主动认罪这种行为,因为不管对方采取什么策略,交代对自己总是有利的。交代较之不交代是全面严格的优势策略,交代获得的最好结果是只判刑 6 个月,而不这样做的最坏结果是判刑 10 年。由于隔离后犯罪嫌疑人之间失去了沟通联系,而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关系,事先的集体理性将逐渐淡化,个人理性将逐渐加强,只要审讯策略科学,共犯间的集体理性很容易被彻底转化为个人理性。 2.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静态博弈。与共犯嫌疑人之间非合作的博弈模式相比,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往往是一种合作式的动态博弈。如果侦查机关在确认有犯罪事实和证据后及时抓捕嫌疑人,那么嫌疑人串供的机会微乎其微,无法了解侦查人员对自己罪行的掌握情况,证据和信息优势向侦查机关倾斜,从而导致出现两种情形和四种选择结果。 第一种情形,侦查机关如果并未充足掌握其他犯罪证据,只有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得供述。这种情形可能产生两种策略选择:第一,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交代事实、态度诚恳,从而可能在讯问笔录中获得酌定量刑情节,获利为 5;侦查机关得以较低成本迅速结案,获得的利益为 10。第二,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释放,获利为 10;侦查机关为搜集其他证据(但是不充足)花费了一定成本,并且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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