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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电子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贪污受贿案一审开庭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3月19日上午9时30分,中建电子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凯受贿贪污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旁听者超过了200人。 穿着橙色的海淀看守所马甲,李凯紧锁着眉头笔直地走到被告人席,甚至没有侧头看一眼旁听席
3月19日上午9时30分,中建电子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凯受贿贪污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旁听者超过了200人。 穿着橙色的海淀看守所马甲,李凯紧锁着眉头笔直地走到被告人席,甚至没有侧头看一眼旁听席上的亲友。对于自己被抓的日子,他记得非常清晰:2

  3月19日上午9时30分,中建电子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凯受贿贪污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旁听者超过了200人。

  穿着橙色的海淀看守所马甲,李凯紧锁着眉头笔直地走到被告人席,甚至没有侧头看一眼旁听席上的亲友。对于自己被抓的日子,他记得非常清晰:2009年6月9日。当审判长问他是否认罪时,他没有丝毫犹豫:认罪。

  在之后接近1小时50分钟的审理中,李凯大多时间一直低着头。只有当公诉人出示各种证据,审判长问其是否有意见时,他才略微抬起头,用沙哑的声音回答:没有。

  对受贿罪事实均无意见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8年间,李凯利用其担任中建公司合约采购部经理,负责合约估算、物资采购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向北京华星威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星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平安电子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电子门锁、监控报警系统设备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回扣款共计人民币40.25万元。检方据此认为,李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陶成斌为北京华星威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华星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华星公司自2007年以来与中建公司有业务往来。

  2007年上半年,陶成斌听说中建公司中标中石化的项目,同时中建又是中石化弱电系统的承包商。陶成斌认为李凯在该项目上有重大或决定性的作用,于是约李凯见面,介绍了英格索兰安防产品,并称自己以前代理过该产品,让李凯帮忙接业务。尔后陶成斌和李凯一起去英格索兰公司考察,陶成斌在顺利拿到英格索兰的代理资格后,参加了中建公司的招投标。

  在一次饭桌上,陶成斌向李凯许诺,如若中标,将给其利润三分之一的好处。李凯当时没说什么,但回到中建公司后,他向招标部门推荐了英格索兰产品。最终,陶成斌的企业顺利中标,之后,陶成斌分几次将30万元送给李凯。

  2008年,陶成斌又将平安公司的业务介绍给李凯,并经自己的手将10万元好处费打到李凯朋友的账户中,几天后,李凯的朋友将10万元钱还给李凯。另有2500元,同样是因一项目陶成斌送给李凯的好处费。

  对此,李凯及其辩护律师白习斌均无意见。但辩护人认为李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且受贿行为未给工程质量及所在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希望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公诉人则回应道:“李凯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后认罪的,不属于坦白。”但承认,李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是否构成贪污罪成焦点

  在当天的庭审中,李凯是否构成贪污罪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检方指控,2008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凯伙同李华远(另案处理,中建公司副总经理兼中石化项目执行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中石化项目线缆供货商北京森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李喆退回的工程线缆款14万元,其中部分款项用于中石化项目部工作人员奖金发放。

  检察机关认为,李凯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凯犯数罪,应当对其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白习斌则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贪污事实不成立。

  他的理由是,李华远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而且是中石化的项目部经理,退的也是项目的现材,只是材料在中建公司的库房里,而库房归李凯管理,所以李华远就跟李凯打了声招呼,说要退些现材发点奖金。

  “如果是共谋,要两人商量、策划,比如怎么卖,卖多少钱;这些全部都是李华远与李喆商量而定,李凯没有参与,同时钱也是打给了李华远,怎么分李华远也没有和李凯商量。只是最后给了李凯2万元。(李华远称给了李凯4万元)”白习斌说,李凯本来是合约部经理,最后参与项目清算,与李华远有工作关系,与项目也有关,觉得给2万元就是发了个奖金。

  公诉人则一再表示,李凯虽然可能不知道款项具体如何分,但退材料的过程只有李华远和李凯两人配合才能完成,14万元如何来的中建公司也只有他们俩人知道,符合秘密的条件,从李凯参与的深度而言,符合贪污罪的要件。

  审判长表示,双方的意见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时将对被告人李凯是否构成贪污罪予以仔细评议。将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另行宣告。

  来源: 法制日报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对公众高度关注的被告人占品清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占品清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占品清伙同外号叫“汪哥”、“平头”和小林等人以向被害人雷某某租车为由,在铅山县河口镇上车并开往永平镇。当车辆行驶到铅山县永平镇水泥厂时,被害人雷某某应被告人占品清等人的要求又经永平镇主干道向虹桥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虹桥乡一偏僻路段时,其中一人用刀威胁雷某某让其停车。“汪哥”和小林用事先准备好的透明胶带将雷某某捆绑并放倒在车后座前通道上,将其控制,抢走其身上一部手机、400元现金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尔后,由“平头”开车在弋阳县上高速行驶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一竹林边,将被害人雷某某绑在竹子上,后被告人占品清等人将车开走。后被害人雷某某用牙齿咬断麻绳捆绑向东源县漳溪派出所报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占品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被告人占品清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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