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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黑数的文化解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以躲猫猫的感性舆论为切入点 躲猫猫是今年的一大网络热词,今天你躲猫猫了吗成为众多网民的问候语。但这个熟悉的词语却有我们不熟悉的沉重词义。24岁的云南男青年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2009年2月8日在看守所内
以躲猫猫的感性舆论为切入点 躲猫猫是今年的一大网络热词,今天你躲猫猫了吗成为众多网民的问候语。但这个熟悉的词语却有我们不熟悉的沉重词义。24岁的云南男青年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2009年2月8日在看守所内受伤被送往医院,2月12日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

——以“躲猫猫”的感性舆论为切入点

“躲猫猫”是今年的一大网络热词,“今天你躲猫猫了吗”成为众多网民的问候语。但这个熟悉的词语却有我们不熟悉的沉重词义。24岁的云南男青年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2009年2月8日在看守所内受伤被送往医院,2月12日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当地警方称其受伤原因是放风时和狱友玩“躲猫猫”撞在墙上。某网站2月14日即对“躲猫猫”词条进行了修改,添加了“娱乐性很强,在特定的地方进行有一定的危险性的活动(监狱中、劳教所中或者看守所)”的释义,“躲猫猫”事件引发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十个官员九个贪,还有一个是脑瘫”的舆论背景下,不明真相的民众难免要猜测是否所有事故背后都有渎职犯罪,是否所有受贿背后都有渎职犯罪在群众想象中,渎职侵权犯罪的数字被官方缩小了;而理性地站在法律立场,渎职侵权犯罪的数字却是被传媒和民众的想象放大了。

已经查处、正在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是否只是冰山一角要说明这个问题,似乎只能靠数字来说话。但是,我们所能确定的,只是渎职侵权犯罪像其他犯罪一样,必然存在犯罪黑数。所谓犯罪黑数,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被官方统计录入的犯罪数量。德国犯罪学家施耐德把犯罪黑数分为绝对黑数、半黑数和犯罪生涯黑数。绝对黑数是指实际已经发生,但并不为官方所掌握的犯罪;半黑数是指那些案犯未被抓获或未能将案犯定罪的犯罪行为;犯罪生涯黑数是指超出刑侦机关所发现和所能证明的、被判罪的犯人实际所犯的罪行【1】。

犯罪黑数的本质决定了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犯罪黑数研究都不可能毫不失真地澄清事实。但是,对于犯罪黑数尽可能准确地把握,对于实现侦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有现实意义的,而文化背景是犯罪研究,包括犯罪黑数研究无从回避的根本问题。

一、媒体的魔力:数字神话与沉默螺旋

在现代文明国家,媒体已经成为“第四权力”,以传媒为主要形式的社会舆论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强化,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新闻控制的本质是通过信息控制来控制社会意志与价值观念。当今社会,关于犯罪问题的报道,已成为大众媒介重要的内容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传媒对其所传播的关于犯罪信息的塑造决定着人们对于犯罪的理解和认识——而且这种影响远比一般人想象的广泛、深远得多。

数字是最简单、最有力、最普遍的说明,大众相信数字会说话,但过分重视数据,而不去探求数字背后的真义,这样的数字根本没有实质的代表意义,只是一种盲目的数字迷失。信息时代,媒体迎合受众兴趣,受众关注引发媒体追踪,滚雪球的报道和舆论中看似最理性的数字可能是没有根基的。数字不会欺骗人,但玩弄数字的人却可能欺骗人。媒体刻意换算,利用数字来解释社会现象,意图达到预期的特定效果,早已成为大众习惯的模式。在我国,涉及下岗职工利益、地方经济发展或者党政机关领导的腐败问题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在大众的关注中,有些犯罪被人为放大异化了,这些犯罪包括渎职侵权犯罪在内。

从黄松有案到“躲猫猫”事件的舆论,不难发现传媒和公众的意见都是一边倒地对司法公正和国家公务员廉洁的普遍质疑。这固然受到“沉默螺旋”的控制,在舆论场域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会选择沉默以避免被孤立,如此强者愈强而弱者愈弱,直到弱势一方在传媒舆论中失去或者说“放弃”发言权。由于“沉默螺旋”效应的作用,民意表达不是多数决定少数,而是少数意见领袖支配多数。当负面舆论产生之后,少数的意见领袖总是能够通过煽动性的言论将舆论往极端的方向推进。而对于公众而言,从众心理使他们更容易接受这些煽动性的一边倒的言论。这样,负面舆论通过“滚雪球”的方式不断积聚,关于事件的舆论就因此而被定格。

另一方面,不能否认的是,渎职侵权犯罪媒体泡沫化的根源在于社会的不正常态度。受众在接收媒体传达的信息之前其实已经存在“期待视野”,受众带着这种期待接收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哪些事件会被作为新闻加以报道,哪些被置之不理,绝不是一个随意的个人过程,编辑和记者们会按照一系列的专业标准确定一个事件的“新闻价值”而选择、制作和提供该新闻产品。被害人、犯罪分子和侦查人员被塑造成什么形象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商业化的媒体运作(包括网络)必然受到利益驱动,而这时对职务犯罪的片面强化最具耸人听闻的效果,因为受众期待看到犯罪和背德。在制造新闻的过程中,一系列的新闻标准影响着涉及犯罪、违法及其惩罚的事件的选择和报道。这些标准使我们关注那些给公众提供理解犯罪信息时隐含的偏见。

近年来,网络民意已经成了一种能够对突发性事件做出强有力反应的有形实在,网络成了民意表达最汹涌的场所。2007年6月,我国网民总人数已达1.62亿人,次于美国2.11亿的网民规模,居世界第二位。网络民意的优势无须赘言,比如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和多元化,意见表达的自由性和真实性,舆论传播的迅捷性和高效性。但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也有先天不足。首先,我国网络舆论的代表性不高,从职业和行业分布看,多数网民属于中间阶层,现实社会中的下层民众尤其是农民中上网的人数比例很低,而且网民分布东西部差异也很大;其次,网民呈低龄化态势,青少年网民利用互联网的娱乐功能超过信息渠道功能等其他功能,网络舆论的可靠性较差;再次,网络的匿名性等性质影响了网络作用的发挥。

由于网络舆论中的下层民众(特别是农民)缺乏直接表达的经济和技术能力,这些群体往往由“代言人”——同情或具有利益相关性的中间阶层网民——表达意见,而中间阶层网民不成熟的特点有可能使意见失真甚至严重扭曲。这样一来,占据网络舆论主体地位的很可能是中间阶层,现实社会占大多数人口比例的阶层,特别是农民和工人等阶层群体实际上并没有直接参与网络意见表达,这就使网络舆论对政策制定的作用大打折扣。 以躲猫猫的感性舆论为切入点 躲猫猫是今年的一大网络热词,今天你躲猫猫了吗成为众多网民的问候语。但这个熟悉的词语却有我们不熟悉的沉重词义。24岁的云南男青年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2009年2月8日在看守所内受伤被送往医院,2月12日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

在文化迷失的时期,必须警惕带情绪的数字,因为“期待受骗”的大众似乎开始相信渎职侵权犯罪的黑数漫无边际。由于实际发生的犯罪数是未知的,所以直接对犯罪黑数进行计算几乎是不可能的,未被察觉的犯罪数是无法调查核实的,对于它的任何假定都无法验证,所以对此做出的假定是主观而武断的,我们所能努力的,是尽可能向公众澄清可能引起重大误解的文化因素。

二、主流文化圈:精英制服下的非犯罪认识

千百年来的经验证明,犯罪分子往往是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的“边缘人”,思想多受所属团体的犯罪亚文化控制,而这个团体在文化教育方面是有所欠缺或者偏失的。但是,渎职侵权犯罪是典型的身份犯,是需要“资格”的犯罪,是“上层阶级”利用其权力和职务实施的。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在文化分层中处于主流乃至精英的地位,教育程度决定他们更多受到正统文化影响,接收信息的自主性强,决定他们犯罪的思想根源往往是特权意识和从众心理,这也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生涯黑数严重,犯罪有较长的潜伏期。

在侦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重重阻力中,犯罪分子乃至其所在阶层对于渎职侵权犯罪的非罪化认识是不容忽视的一点。换句话说,这些人在他们自己心目中并不是“真正的”犯罪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罪”与“孽”是不同的,“罪”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而“孽”才是违反了社会普遍道德准则的行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不法表征不明显,不像暴力犯罪具有外拍的显相性特征,能立即给人以感官上的刺激和感知,且往往有“道德”、“合法”的动机作掩护。属于犯罪人本人和关系人往往都不以为“罪”,或者起码不以为“孽”,这直接导致了犯罪黑数的大量产生。

在主流的公务员思想教育中,格外强调奉献精神,但于预防职务犯罪收效甚微。必须认识到,公务员固然需要牺牲精神,但也有常人工作的基本需求,而与公务员工作的高强度、高要求、高责任、高风险相对的却是低收入和低认同,这难免引起带有职业普遍性的心理失衡。这样一来,渎职侵权犯罪在公务员内部的忌讳性、隐秘性、扩散性和交互影响性就不难理解了。

1973年美国心理学家菲利浦·津巴尔多曾经做过一个“模拟监狱”实验【2】。实验者将24名心理正常的大学生随机分成“犯人组”与“看守组”。“逮捕”后的“犯人”被戴上手铐、蒙住两眼带到了斯坦福大学地下室的一个“监狱”里。“看守”配备警服、哨子、警棍,并告之值班时需维持秩序,作好应付紧急事变的准备:“犯人”被戴上脚镣手铐、喷防虱液、按手印、使用身份证号码和叫号应答,并被分别关入只有一张吊床、一个门洞的单人牢房。实验发现,这些原本平等的人,因为管教与被管教的不同角色,最后都产生了不健康的心理和摆脱社会规范约束的极端行为。如扮演“犯人”的被试者逐渐变得软弱、无助、抑郁,而扮演“看守”的被试者则越来越有虐待“犯人”的倾向。津巴多尔的实验表明,当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都穿着同样的制服时,个人因为不容易被识别而被湮没于匿名之中。公务员如果形成行业化的渎职侵权犯罪非罪化认识,也有可能产生这种“匿名制服效应”,使个体进入“去个性化”与“去责任化”状态,淡化个体的自我观察和自我评价,降低个体责任和个人对社会评价的关注。

当然,非犯罪自我想象的更本质的思想根源在于责任分散和特权阶级意识,有的领导、同事虽然自己没有犯罪,但对渎职侵权犯罪现象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甚至同情、怜悯、袒护、包庇,行业内部“公开的秘密”使犯罪黑数的统计和预测几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三、情绪化的民意:敬法而远之的文化传统

大众文化是一种浅层次的文化,带有先天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普通公民对于行为的评价主要从情理、风俗、道德角度考虑,很少从法律角度出发。即使报刊等传播媒介也往往强调事物、行为的“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习惯于割裂法律与道德、习俗、情理的关系。法律在人们心目中远不是评价行为的第一标准。很多应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民间广泛被认为应由道德规范调整,并以道德风俗加以评价、提出要求。我国公民一般对法律敬而远之,同时又有一种朴素的、极端的“清官情结”,这造成了民间舆论对贪官的口诛笔伐和对去贪污贿赂的渎职侵权犯罪的漠视麻木,民间对于部分动机“高尚”、初衷“良好”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犯罪视若无睹甚至同情怜悯。

而对于不明真相的案件,民众想像一般会向“好坏”两个方向发展,而左右方向路径的一般是个人的感情判断。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情境是,在太多负面新闻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喜欢从反面看问题。即事实发布方从这一方面说,公众却总爱从另一方面想,总会怀疑其间是否存在避重就轻、存在冤假错案等。“躲猫猫”之所以流行,正传递着公众的担忧,如果事件当事人换成自己,会否成为受伤者。

不能否认,社会公众的看法往往带有很强的情绪性,这使公众的判断往往是非理性、可诱导和变幻莫测的,但同时必须正视的,所谓公众情绪也是民意的一部分。法律也好,政策也好,都不是高高在上,有权藐视民意、无视民众情绪的。而且,民意是一种公共意志,获得民意需要大量的成本,有些政府机关不愿意花费人力、物力去调查真实的民意,反而利用片面的数据进行“自信”而不“他信”的宣传,当民众从宣传中总是看到这些不具代表性的“民意”,这种被“绑架”的民意表达就会更加情绪化。因时变化的情绪化是民意的当然属性,尊重公众情绪是尊重民意的一部分。 以躲猫猫的感性舆论为切入点 躲猫猫是今年的一大网络热词,今天你躲猫猫了吗成为众多网民的问候语。但这个熟悉的词语却有我们不熟悉的沉重词义。24岁的云南男青年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2009年2月8日在看守所内受伤被送往医院,2月12日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

在法律之外寻求自保是传统法律意识的重要表现。基于对法律的漠视与畏惧,民间很久以前即形成了在法律之外的各种自我保护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强势的国家权力、“上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众对于举报的种种顾忌就容易理解了。与此同时,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秘密性,掌握法律知识和一定相关专业知识的渎职侵权侦查人员查办案件时都觉得困难重重,普通民众对犯罪人行为性质和有关证据有大致准确的把握的难度就可以想见了。

四、文化对策:根基在于传媒导向

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许多案件中,不是法律在调整,而是法律在被调整,这为渎职侵权犯罪黑数的产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丰富的营养。近年频发的政府舆论危机往往与渎职侵权犯罪有关。所谓政府舆论危机是指这样一种势态,由于政府的某一个成员或某一个组织的不恰当行政行为而引发众多的负面舆论,这些舆论力量是如此之强,以至于整个舆论方向完全倒向一边,使被舆论对象处于极大的舆论压力之下。政府舆论危机指向的是政府形象、政府公信力、政府合法性的基础。这时,要注意平衡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公正权威形象的关系,尤其是大规模的媒体宣传。对于片面、偏激、极端的负面民意,掩耳盗铃是不明智的,只有体现更阳光的政府文化才能与民众有效沟通,“言塞湖”只能适得其反。

另一方面,早在19世纪,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就曾论证了犯罪存在的不可避免性;19世纪中后期,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提出了犯罪饱和论,指出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犯罪的差额是由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决定的,这些观点在刑法学和犯罪学界已经达成共识。渎职侵权犯罪存在并不可怕,无力甚至无心解决才更可怕。对于曝光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一定要客观、中肯、真实地报道,不能为了迎合受众夸大个别罪行,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对相关单位乃至行业的所有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地苛责。正如前文所言,民众对于职务犯罪黑数的期待视野与其他犯罪不同,这种前理解容易对公务员队伍整体形象产生盲目任性地扭曲,以致造成道德恐慌和信任危机。

渎职侵权犯罪本身对于社会已经造成了危害,而放大、歪曲的犯罪宣传容易引起普遍的社会不安,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这事实上是对社会的再次危害,而这次危害是文化本质的,容易内化为民众甚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潜意识,可能导致两种极端认识,一种认识是作为一种普遍现象,渎职侵权犯罪不必受到特别的谴责;一种认识是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体制性现象,导致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根本不信任,这两种倾向都是非常危险的。

为此,有必要对媒体进行引导,同时必须保证新闻自由和公众的知情权。一个问题是,如果传媒关于犯罪问题的传播可以如此成功地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它们能否成功地影响公众的行为和观念,增强公众对侦查机关的信任和支持仍以“躲猫猫”事件为例,虽然最初引起了社会的嘲讽和质疑,但是随着政府加大事件处理的透明度,尤其是检察机关及时地介入,群众情绪理性平复。同样的道理,贵州瓮安事件的处理也在公众需求最旺盛的时候及时恢复了政府公信力。

按照现代新闻传播学的观点,公民一般处于两种状态中。一种是公民实际的真实生活状态,另一种是通过他人特别是大众传媒手段所提示并在公民心理上形成的对社会的基本认识,即“拟态环境”,也就是公民在心理上自己认为是处于这样一种“环境”中的。因为通过新闻媒体的披露、品评、宣扬,机关的形象被放大和定格,公众往往认为,检察官形象就是媒体所称的那种“拟态环境”下的“形象”。反渎职侵权侦查机关如果实现与媒体高效、制度性的合作,对于扩大案源、方便取证必然有长效的巨大作用。要使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真正认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真正认同,检察机关对媒体的态度决不能封锁、对立,相反,准确、全面、及时、公开地发布真实信息,满足受众知情权极为重要。正像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说的那样,“光靠官方说的,人们不信,认为你是自圆其说,媒体一说,就信了。”这一点可以从前几年“非典”事件前期和中、后期相关信息传播的不同状况及产生的相异社会效果得到印证。如果侦查机关不是积极主动、真诚地与之沟通,媒体就会按照自己的思路去找各种途径采访报道,由于消息源的非权威性,使得同一个事件有了多种的说法或版本,这样更加重了公众对事件关注度,公众的愤懑不满之情将进一步加剧。“躲猫猫”之类热词的流行,必然会造成公信力的损伤。而要想公信力不被“误伤”,相关方面应该以更负责的方式,把细节告诉公众,把公正留给公众。

对于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寻找,传媒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谋求与媒体的合作:1.请媒体向检察机关通报可能隐藏渎职侵权犯罪的舆论焦点,目前,媒体大都建立了高效率的反应机制,一经发现舆论聚焦的渎职侵权相关事件,可以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2.检察机关也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及时向媒体反馈信息,向公众通报舆论事件真相和检察机关采取的行动,防止以讹传讹的现象发生,避免政府舆论危机的产生。可以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选定新闻联络人,或碰到可予公开报道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件时,主动约请记者采访,将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的良好形象介绍给公众,使公众了解侦查机关采取某种政策或行为的理由,进而采取合作或支持的态度;3.进行有效的舆论引导,为检察机关的行动和措施赢得公众支持。1934年,美国《海斯法》通过实施,该法对较普遍的道德问题以及好莱坞如何来表现犯罪和执法的问题作了严格规定,迫使好莱坞从制作以警察为反面人物的影片转向制作以联邦特工等正面人物为主角的影片,这个方法是值得所有侦查机关借鉴的,因为包括反渎职侵权的侦查在内,所有的侦查都要依靠民众的支持和帮助;4.积极利用网络动员,网络动员成本低廉、主体隐蔽、过程互动、能力强大。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家主流媒体发布的渎职侵权犯罪的消息或者公告具有一定的程式,有人戏谑地指出,新华社应该有这么一个模版,或者金山公司或微软在word里面单独做一个模版,这种“官样文章”、“官话”式的生硬宣传不符合受众的“前理解”,即使是有确凿证据的事实也不例外,网络宣传必须以更生动、可信的适当方式进行。 以躲猫猫的感性舆论为切入点 躲猫猫是今年的一大网络热词,今天你躲猫猫了吗成为众多网民的问候语。但这个熟悉的词语却有我们不熟悉的沉重词义。24岁的云南男青年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2009年2月8日在看守所内受伤被送往医院,2月12日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

实践中,司法机关的追诉能力对犯罪活动具有强烈的反射效应。追诉能力强,追诉率高,犯罪分子就会受到震慑,有所收敛,发案就会下降,“犯罪黑数”就会减少。反之,追诉能力差,就会造成发案多、立案少、结案迟、打击不力,犯罪的气焰就嚣张,导致“犯罪黑数”增加,因此对于已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及时在犯罪人所在单位乃至行业进行宣传教育,巩固知法守法的法律文化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最后,我国对于犯罪黑数的测量还相当落后,诸如自报调查、被害人调查等犯罪黑数的调查也完全没有展开,因此对于犯罪黑数的调查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德国,犯罪黑数研究中最常用的测量方法是访谈法,基于条件限制,我国检察机关为了更全面细致地掌握渎职侵权犯罪黑数的情况,也以采取这种方式为宜。总之,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树立重视犯罪黑数的意识,了解所面对的文化困境,耐心、细致、科学地调查、预测,以期实现惩处渎职侵权犯罪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注释:

【1】【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06页。

【2】宋官东、杨志天、崔淼:“服从行为的心理学研究”,载《心理科学》2008年第1期,第250页。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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