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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可以取消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是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刑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是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刑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据《法制日报》报道,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律 </script>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是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刑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据《法制日报》报道,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组在陕西举行的座谈会上,参与座谈的律师代表坦言“律师伪证罪”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他们纷纷呼吁取消“律师伪证罪”,理由有三:一是伪证罪无须突出犯罪主体。律师若犯了伪证罪,当然应当追究责任。没有必要单独列出一条“律师伪证罪”;其二,可能导致“司法报复”;其三,导致律师出庭率下降。为此,笔者认为该类犯罪不能取消,设置“律师伪证罪”是刑法巩固控辩审格局之需。

  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可见,律师是特殊的法律职业人员,故律师因伪证而涉罪的罪名不能取消,理由是:

  一是适应我国对法律职业特殊要求和严格管理的需要。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均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都有专门的职业道德规范等,且这三类人员与刑法规定犯伪证罪的四种主体有本质的不同,故不能把律师与普通的伪证主体混为一谈。因而,刑法应单独列出律师因伪证而涉罪的罪名,也是对律师的严格要求与规制。故刑法对律师的行为单独列出罪名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二是巩固我国刑事诉讼 “控辩审”格局。刑事诉讼中,控辩对抗,审判居中。对于法官、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职务犯罪,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专门详细的规定。如果刑法对律师的违法职业行为不进行犯罪立法,不能体现“控辩审”格局的特色与要求,对巩固这一格局不利。在这个格局中,三方各司其责,依法执法,因而谈不上谁对谁报复的问题。

  三是体现了刑法平衡立法的法益,以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我国刑法对于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一个环节的侦查、检察、审判和司法职责的司法人员,通过伪证、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刑法有专门的规定处罚。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是全过程程参与刑事诉讼,为他们伪证等犯罪提供了客观条件,他们很容易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妨碍刑事诉讼或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可谋取私利,因此刑法应当律师的行为给与规范,这是保证刑事诉讼的客观需要。可见刑法对从事法律职业人员的执法、司法行为都进行了犯罪规定,每个人头上都悬着刑法的利剑,而不是只有律师才头上悬着此剑。

  四是从刑法条文数量对比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因诉讼行为而涉罪的条文为两条,与其他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等因违反刑事诉讼涉罪的刑法条文相比,明显少于后者。所以,刑法对“律师伪证罪”的规定不是对律师的歧视。

  从上述分析看出,律师因伪证而犯罪,刑法不能取消,是刑法巩固控辩审格局之需.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检察院·夏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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