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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1 浏览:0
导读: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小编为您介绍,以供参考。本文小编为您介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以供参考。案情:2000年11月至2001年1月间,被告人戴xx以a公司名义与仪征市

  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小编为您介绍,以供参考。本文小编为您介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以供参考。

  案情:

  2000年11月至2001年1月间,被告人戴xx以a公司名义与仪征市xx活塞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口头购销活塞环合同,xx公司按约定供给a公司各种规格、型号的活塞环57000付,并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8.928万元,戴收货后未交付xx公司货款。2001年1月中旬,被告人戴xx依据其以a公司名义与杭州xx机械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xx)所签订的合同,将xx公司所供上述货物改换商标包装后,连同合同所定其他产品(曲轴)供给杭州xx并向杭州xx出具了价款合计为52.359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杭州xx因发现a公司所供产品不是正宗双环公司产品,而未能出口。2001年3月,杭州xx支付a公司货款8.4万元,被告人戴xx将8.4万元从a公司帐上支取。xx公司在向戴多次追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协助下,xx公司追回活塞环45000付,其余12000付活塞环的货、款均未追回。

  被告人戴xx于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间,从仪征xx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购得价税合计25.63488万元的“xx”牌活塞环,从xx公司购得价税合计38.928万元的“xx”牌活塞环。xx公司、xx公司分别按照与戴xx订立的口头合同将上述货物送至戴xx指定的泰兴某地后,戴即组织人员将原“xx”牌、“xx”牌产品包装,改换成仪征市双环公司的“双环牌”包装,并以此假冒正宗“双环牌”产品销售给杭州xx,销售金额合计79.87208万元;仪征市双环公司的“双环牌”商标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在续展有效期内。该单位从未授予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审判: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1、被告人戴xx编造谎言,骗得xx公司信任,骗得该公司价值人民币38.928万元的活塞环57000付,并予以销售,还将杭州xx付给的8.4万元货款占为已有后隐匿,xx公司以多种方式均未能向其讨得货款,据此认定被告人戴xx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2、被告人戴xx未经“双环牌”注册商标所有者双环公司许可,将从xx公司、xx公司购买的计64.56288万元活塞环,在泰兴市用“双环牌”标识及包装物重新包装后,以79.87208万元销售给杭州xx,该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以被告人戴xx犯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戴xx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xx犯诈骗罪提出异议,认为其与xx公司是正常经营活动,没有捏造事实,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没有实施诈骗行为,没有付款是因为xx公司产品有质量问题,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因被告人戴xx在实施上述购销业务的行为时,是以a公司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其往来货款及出具发票均以单位名义,进单位帐户,戴xx仅是分公司承包人,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3、被告人戴xx无犯罪前科,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

  相关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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