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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文书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2009)X证字第053号被继承人:尤XX,男,一九XX年六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XX市XXX街XX路XX号。继承人:林XX,男,一九XX年八月六日出生,现住XX市XXX街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是尤XX的外甥(即尤

  (2009)X证字第053号

  被继承人:尤XX,男,一九XX年六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XX市XXX街XX路XX号。

  继承人:林XX,男,一九XX年八月六日出生,现住XX市XXX街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是尤XX的外甥(即尤XX生前的扶养人和身后的受遗赠人)。

  经查,被继承人尤XX于二00X年X月二十一日因病在XX市XXX街XX路XX号死亡。死者生前遗留有财产如下:中国XX银行XX市支行储蓄存单一张,凭证号为XXXXXXXXX,储蓄存单金额为28700.00元。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因死者生前孤身一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于二00X年X月二十一日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有(200X)X证字第XXX号《公证书》为据。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尤XX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生前扶养人林XX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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