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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顺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我国继承人范围与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后者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其原因在于代位继承制度的存在,使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成为不必要。具体如下:一、遗产按照下列

  我国继承人范围与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后者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其原因在于代位继承制度的存在,使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成为不必要。具体如下:

  一、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又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① 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②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③ 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④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⑤ 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⑥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形下。

  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例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为出生胎儿作为继承人的情况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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