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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4-02 生效日期: 1995-04-0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最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4-02 生效日期: 1995-04-0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科委共同研究起草的《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全国技术合同与日俱增,涉及科技活动的纠纷案件也相应增多。为了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根据技术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仲裁实践,现就处理科技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若干问题的,提出以下意见,供你们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关于技术合同的主体、诉讼主体和合同责任
  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具备履约能力,都可以订立技术合同,成为技术合同的主体。
  1.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可以订立技术合同。
  2.企业法人、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及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订立技术合同,不受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内部职能机构订立的技术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以其所属的法人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由该法人参加诉讼,承担责任:
  (1)法人授权该机构以其机构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的;
  (2)法人的章程或其有关文件载明该机构有直接对外洽谈和订立技术合同权限的;
   (3)法人对其职能机构对外订立的技术合同认可或参与履行的。
  4.下列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并作为该技术合同的主体参加诉讼。
  (1)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科技型社会团体;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3)法人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4)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合伙组织、股份合作制组织和民营科技机构;
  (5)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5.以从事研究开发的课题组名义订立与该课题有关的技术合同,可以视为有效合同,有关民事责任按以下原则处理:
  (1)课题组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等法人单位设立的,其订立技术合同符合第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其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2)课题组由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共同设立的,其订立技术合同经有关法人授权或认可的,由法人单位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3)课题组由两个以上的科技人员自行成立的,由该课题组成员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6.企业法人的工会、技协组织订立技术合同,按下列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1)工会、技协组织的财产属于或者主要属于其所属企业法人单位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工会、技协组织的财产属于或主要属于其上级工会、技协组织的,由上级工会、技协承担民事责任;
  (3)工会、技协组织与所属企业法人单位和其上级工会、技协组织都有经济关系的,由其所属企业法人单位和其上级工会、技协组织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处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程序
  7.发生技术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和提交仲裁的事项。对订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技术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所约定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除外。
  8.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
  (1)没有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
  (2)既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3)约定仲裁的机构不是法定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
  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能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技术合同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依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技术合同纠纷或者技术成果的权属纠纷作出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在技术合同纠纷诉讼中,第三人对该合同的技术成果提出权属主张时,如果争议的技术成果仅涉及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受诉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权属争议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如果争议的技术成果涉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应告知第三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权属争议另案受理后,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应依法裁定中止诉讼,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恢复技术合同纠纷诉讼。
  在技术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第三人对该合同的标的技术成果提出权属主张时,应告知第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权属争议另案受理后,有关仲裁机构应当中止仲裁程序,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恢复技术合同纠纷的仲裁。
  12.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诉讼或仲裁中,如果受让方(被许可人)或第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不中止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件的审理或仲裁。在合同纠纷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该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应按照专利法第 五十条规定处理。
  13.对以技术合同内容为主包含经济合同内容的混合合同,其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对仲裁范围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由该合同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合同内容的争议一并做出裁决。

  三、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
  14.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经济合同的内容合订为一个合同,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合订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15.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16.转让阶段性技术成果并约定后续开发义务的技术合同,如果争议发生在该阶段性成果重复试验的效果方面,应当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如果争议发生在后续开发方面,可以按照技术开发合同处理,查明和区分后续开发的违约责任与风险责任。
  17.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的,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这类合同发生纠纷时,按照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18.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实施该技术的专用设备或原材料的,这类条款应视为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履行技术合同期间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19.技术转让合同中包含转让方负责包销受让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制造的产品的,如果仅因转让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应当按照包销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以购销合同或代销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20.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联营合同,如果技术入股方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这类联营合同应视为技术转让合同,以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21.以技术承包方式订立的合同,应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以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承包内容的合同,属于技术合同。
  22.就计算机软件发生的纠纷案件,属于软件开发、许可或转让合同争议的,按技术合同法处理;属于侵权争议的,按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关于技术合同效力的确认
  23.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对其依法受理、仲裁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对技术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进行审查确认,并对无效技术合同的处理做出仲裁裁决。
  24.审查确认技术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技术合同法第 二十一条及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第 二十一条及技术合同法第 二十一条及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实施条例第 第二十一条及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第 二十一条及技术合同法第 二十一条及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第 二十一条及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第 二十一条及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第 二十一条及技术合同法第 二十一条及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第 二十一条及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实施条例第 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不得以下列理由确认技术合同无效:
  (1)合同标的技术未经技术鉴定;
  (2)开发、转让的技术或提出的咨询意见和技术服务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
  (3)履行技术合同所产生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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