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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4 浏览:0
导读:我国每年死于交通肇事者在10万人以上,交通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数量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已经跃居第4位,全国每年大约有7万多件,而且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多和新司机的不断上路,这类案件数量还在上升。这样看来,对交通肇事犯
我国每年死于交通肇事者在10万人以上,交通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数量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已经跃居第4位,全国每年大约有7万多件,而且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多和新司机的不断上路,这类案件数量还在上升。这样看来,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律师实践中遇到的争议问题展开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易于掌握的: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但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况除外;客观方面是首先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且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客体方面是交通运输安全,属于公共安全的组成部分。
1、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的场所使用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2、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件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件可以表述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什么是“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呢?需要有具体的标准,主要应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多大的责任,即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无责任;二是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这种可以是人身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除了以上两个因素外,有时还要考虑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程度、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是否逃逸等情节。
从上述思路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该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另外注意一点,作为交通肇事结果的财产损失,是指“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直接损失”不包括肇事者本人的财产损失。
三、如何理解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行为与肇事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虽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但是当该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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