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夏先生的汽车把他人撞伤,由于车主夏先生已去世,张某和夏先生的家属被告上法庭。日前,松江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近8万元,夏先生的家属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004年9月24日早上9点,张某驾驶小客车到某单位送货,路上将骑车人小李撞倒,致其受伤入院。经交警认定,张某和小李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去年3月,经鉴定,小李构成九级伤残。经调查,客车车主为夏先生,然而,夏先生于已于几年前身亡。为此,小李将张某以及夏妻、夏父、夏女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司机张某应当对事故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该事故车辆的车主为夏先生,他也应当对车辆的安全行驶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故其对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侵权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夏先生已死亡,夏妻作为其生前的配偶,其在与夏先生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
当承担清偿责任;夏父和夏女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夏先生的遗产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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