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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窃取的钱财带出院外时被抓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4-07 浏览:0
导读:内 容: 一、案情 被告人金海平,男,1982年1月7日生。金海平于2003年8月24日20时许,在如皋市磨头镇兴韩村23组陈俊柏家院内购酒时,乘隙在陈家一楼东房间北侧小屋内,扭开办公桌抽屉上挂锁,窃取人民币14700元,并将
内 容: 一、案情 被告人金海平,男,1982年1月7日生。金海平于2003年8月24日20时许,在如皋市磨头镇兴韩村23组陈俊柏家院内购酒时,乘隙在陈家一楼东房间北侧小屋内,扭开办公桌抽屉上挂锁,窃取人民币14700元,并将此赃款先后藏于衣服口袋及黄沙堆中,后又转移至其所 内 容: 一、案情 被告人金海平,男,1982年1月7日生。金海平于2003年8月24日20时许,在如皋市磨头镇兴韩村23组陈俊柏家院内购酒时,乘隙在陈家一楼东房间北侧小屋内,扭开办公桌抽屉上挂锁,窃取人民币14700元,并将此赃款先后藏于衣服口袋及黄沙堆中,后又转移至其所购酒的酒箱中,准备乘运输之机将该款带出院外时,被陈俊柏发现而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147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陈俊柏。 二、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金海平所犯罪行如何定罪形成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金海平构成盗窃既遂。根据失控说理论,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即构成既遂。例如2002年试卷二第9 题,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帐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本案与上例极为相似,被告人金海平在房间内扭开办公桌抽屉上挂锁,窃取人民币14700元,并将此赃款先后藏于衣服口袋及黄沙堆中,后又转移至院内其所购酒的酒箱中,使被害人陈俊柏对该款失去控制,也应认定盗窃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金海平虽构成,但因所窃财物一直未离开被害人财产管理区域 户 内,被害人尚未丧失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应以论处。 三、点评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谓未得逞,一般认为其表现为未能完成犯罪即未能达到。因而根据上述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具备下列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它是客观的犯罪实行行为与主观的实行犯罪意图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是犯罪未遂形态与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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