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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车还帮提供开锁工具 未伸手偷车但构成盗窃罪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4-11 浏览:0
导读:法院作出判决,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
法院作出判决,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只要你偷来我就负责帮你出售。”男子刘某与偷盗人员事先就打好招呼。小偷落网,刘某也一起被抓。法庭上,刘某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同时,还被指控犯盗窃罪。

  男子刘某在郴州市永兴县马田镇收购二手车。2013年下半年,唐某介绍刘某认识了以前在监狱认识的汤某。汤某是偷摩托车的,问刘某有什么销路。

  刘某表示,只要把车偷来他就负责帮忙出售。当汤某询问哪里买得到开锁工具,刘某就说铁匠铺可以买得到,并提供了一家铁匠铺的电话给汤某。他问汤某准备到哪里去偷,汤某称到茶陵县偷三轮摩托车。就这样两人达成一致意见,汤某开始偷三轮车卖给刘某。

  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7月期间,汤某伙同唐某、何某等人在茶陵县城盗窃摩托车二十几起,盗窃来的三轮车按事先商量全部卖给了刘某。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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