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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观点关于涉交强险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25 浏览:0
导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具体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8年第3集 总第35集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部署和要求,我庭对涉交强险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赶往6个中院和13个基层法院,召开了由办案法官、保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具体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8年第3集 总第35集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部署和要求,我庭对涉交强险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赶往6个中院和13个基层法院,召开了由办案法官、保险公司、律师等共同参加的座谈会,并在综合司法实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具体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8年第3集 总第35集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部署和要求,我庭对涉交强险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赶往6个中院和13个基层法院,召开了由办案法官、保险公司、律师等共同参加的座谈会,并在综合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处理意见,现总结汇报如下:  六、关于分项赔偿问题   确立分项赔偿限额是强制保险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该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弥补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立法目的,也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受害第三者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其中之一或之二实际赔偿数额超过赔偿限额,但剩余项的实际赔偿数额尚未超过赔偿限额的,不能要求进行相互调剂,即实际赔偿数额超过赔偿限额的,以赔偿限额为准;尚未超过赔偿限额,以实际赔偿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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