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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分级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9-13 浏览:0
导读:一、一级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
一、一级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 160ms(毫秒),矫正视力 0.02,视野半径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度智能障碍;2、难治性癫痫;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55ms(毫秒),矫正视力 0.05,视野半径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8、舌缺损大于全舌2/3;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3、双前臂缺失;24、双下肢瘫;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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