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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9-14 浏览:0
导读: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把握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把握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决定建立银行信贷登记 人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把握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决定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现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该制度从2002年9月开始执行。 另外,在各金融机构所推荐的信息员中,人民银行已确定了500名信息监督员。现将信息监督员名单一并印发给你们。各金融机构要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信息监督员开展工作。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财务租赁公司及外资金融机构,并认真组织实施。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 一、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的目的 通过聘任的信息监督员及时反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形成监督机制,促进人民银行加强该系统运行的管理,使之更有效地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二、信息监督员的产生办法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原则 1.推荐范围:在所有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信贷网点中选取,名额为500名。 2.名额分配原则: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贷业务量、金融机构网点数、以及地区的代表性等,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监督员的名额。 (二)推荐信息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所推荐的信息监督员要工作责任心强,具体负责信贷业务,熟悉并具体运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操作。 (三)信息监督员的产生步骤 1.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照总行分配的名额组织辖区内信息监督员的推荐工作。各金融机构将所推荐的人员情况报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经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审查后报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被推荐的信息监督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2.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核批准后,将名单报送到人民银行总行统计司备案。 3.因特殊原因,金融机构需更换信息监督员的,应提前15日将新推荐的信息监督员的情况报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因工作不认真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信息监督员工作的,人民银行将解除其聘任资格。 三、信息监督员的主要工作 (一)定期向人民银行反馈该系统的运行情况:所在单位利用系统发放信贷业务的情况,查询的结果对本单位信贷业务操作的影响,所查询到的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系统的运行效率,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如实填写《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情况问卷调查表》,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 (三)收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登录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运行性能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 (四)与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联系解决所上报的问题,对于没有解决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五)提出进一步完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四、信息上报及反馈 (一)信息监督员于每月5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上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情况问卷调查表》。 (二)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于每月7日前,向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上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情况问卷调查表)及汇总分析材料;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总行上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汇总分析材料(传真)及《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情况问卷调查表》(邮寄)。上报的汇总分析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情况问卷调查表》中的数据及主要问题汇总、原因分析;对问题的处理方案及落实情况等。 (三)对于信息监督员上报的问题,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立足于在当地解决,并在10日内将处理方案反馈给信息监督员;对于涉及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软件修改、业务制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总行研究后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反馈。 五、组织管理 (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辖区内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的实施。 (二)人民银行总行将不定期地检查、通报信息监督员的工作,适时组织工作交流活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视情况对信息监督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三)各金融机构要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信息监督员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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