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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1-05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粤价[2006]2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粤价[2006]2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司法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申诉和控告、,担任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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