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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票据结算合同纠纷上诉案的电话答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1-18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最高人院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银行票据结算合同纠纷上诉案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我庭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本案虽然从总体上来说是一起由古玉金、刘建军、赵明策划并实施的诈
发布部门: 最高人院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银行票据结算合同纠纷上诉案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我庭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本案虽然从总体上来说是一起由古玉金、刘建军、赵明策划并实施的诈骗案,但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宝鸡五金公司与大同矿务局综合商场的所谓合同关系;二是宝鸡五金公 司与银行的结算关系。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它一经签发,就产生了独立的关系, 并与该票据的原因相分离。因此,对于宝鸡五金公司与银行的结算关系可由法院分案审理。 对于古玉金、刘建军等人的诈骗活动,公安机关早已,并下令通缉,不存在移送问题。

二、工商行呼市大北街办事处将取款人“大同矿务局综合商店”上却为 “河北省饶阳县食品公司留楚食品购销站”盖章的错误解付,转入建行呼市第一办事处 东街分理处古玉金账户;违反了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建行呼市第一办事处东街分理处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为古玉金、刘建军等开立账户,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让古玉金、刘建军提取125万元的现金,也要承担过错责任。托县工商行违反规定,将20万元购货款转入储蓄所个人存折,被刘建军、赵明提取现金潜 逃,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宝鸡市五金公司业务员将汇票转结古玉金,违反了汇票结算办法的规定,因此,宝鸡市五金公司应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四、上列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由你们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票据结算合同纠纷上诉案的请示报告

(1990年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中国 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支行大北街办事处与陕西省宝鸡市五金交化工批发公司银行票据结算合 同纠纷上诉一案中,在适用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上认识不尽一致,几种处理意见都有一定的 依据和理由,但又觉得拿不准。为了正确处理好这一案件,并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案例 ,现将该案基本情况和我们的意见请示报告如下:?一、案情?上诉人(原审 ):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支行大北街办事处(以下简称大北街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陕西省宝鸡市五金交电化工批发公司(以下简称宝鸡五金公司)。

1988年2月,河北省饶阳县农民古玉金流窜来呼和浩特市,伪造“河北省饶阳县食品公 司留楚食品购销站”的印章和介绍信等证件,冒充该站业务员,通过建设银行呼和浩特市第 一办事处东街分理处主任闫培林在该处开立了账户,账号为“912719002”。另有 两个身份不明自称刘建军、赵明的人,也在呼和浩特市伪造”大同市矿务局综合商场”的印 章和介绍信,冒充该商场的业务员,在东街分理处开立了账户,账号为“91271901 9”。古、刘、赵开立账户后以经商为名,伺机诈骗。?1988年8月上、中旬,古玉金 向陕西省宝鸡市机床厂供运科业务员李林召两次打电话,谎称他搞到200台18寸彩电, 问李要不要。并称票已开出,每台2050元,供方山西大同矿务局综合商场每台加250 元信息费,古玉金每台加50元信息费,每台价2350元,合计47万元。如果要货,8 月22日前带款来呼市。李林召即与宝鸡市金台物资供应站联系,该站同意要这批货,商定 由李林召先到呼市落实货源,如确有货,再派业务员申琦携款前往呼市。事成后由金台物资 供应站给李林召信息费2000元。

李林召于8月20日来呼市见到了古玉金,古向李出示了伪造的呼市五金公司的提货单和发 票。并与所谓供方“业务员”刘建军见面,刘说这批彩电是他通过呼市五金公司财务科长办 成的,货款已付给了五金公司。如果要货,必须在8月27日将款汇入他的账上,否则就让 给别人了。李林召接连向金台物资供应站发了两封电报,要申琦务于8月25日带款来呼市 。金台物资供应站收到电报后因货款困难,又和宝鸡五金公司联系,该公司同意要这批货, 事成后由该公司付给金台物资供应站信息费6000元。还商定由宝鸡五金公司业务员张锃 与申琦一起到呼市办理,并嘱咐张锃必须坚持“一手钱,一手货,现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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