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XX,男,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X单元X号。
被告:北京市西单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0-1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XX。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及增加赔偿金计人民币14,860元,真伪鉴定费400元,合计15,260元;
2、 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1999年9月5日, 原告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被告下属的“莹虹商厦”购买了一台“三菱”牌的分体式空调机,价格是3,830元。1999年9月26日,原告又在同一商厦购买了同一品牌的分体式空调机,价格是3,600元,在居室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这两台机器运转不正常,冷风不冷,热风不热。2001年1月17日,原告委托经三菱重工业(香港)有限公司空调机维修服务部授权的,专门对三菱重工空调机施行真伪检查的北京华联菱重空调销售服务中心进行真伪鉴定。该中心的《真伪鉴别报告》的鉴定结果是:综上三部多项检查确认此机非三菱重工产品,属假机无误。
经查北京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莹虹商厦”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据北三环中路40号的房东,案外人北京赛丽特购物中心介绍,该经营场所是由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交“莹虹商厦”经营。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是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是严重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你院依法判决。
此 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1年6月21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法庭今天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受原告文XX的委托,出庭参加诉讼。听了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法律规定,发表意见如下:
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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