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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阶段对债权人的保护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2-23 浏览:0
导读: 【债权人保护】公司设立阶段对债权人的保护 公司设立阶段的立法保护是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首道屏障。因此,在此阶段应做到预防为主,统筹全局。 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在三十一条增加了对有

【债权人保护】公司设立阶段对债权人的保护

公司设立阶段的立法保护是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首道屏障。因此,在此阶段应做到预防为主,统筹全局。

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在三十一条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的规定,即: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发现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对其他股东未尽善良人义务的惩罚。但是,如果股东是现金出资缴付不足呢片面追究出资人的责任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应补充关于股东现金出资不足时,其它股东同样付连带责任,具有弥补出资不足的义务,从而保证资本的充实。

2、发起人的责任。

长期以来,出于发展经济,鼓励投资的目的,法律提倡保护发起人的责任更甚于追究其设立公司失败时应履行的义务。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公司成立时的责任和公司不能设立时的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责任又可分为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公司法在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当下列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当赔偿责任。公司法的规定有利于明确发起设立公司时发起人的责任。但还可以补充如下规定:、设立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已经被认定,但股款未缴纳的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公司因此受到损害的,发起人还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第一次发行股份被认定后,认股人撤回股款时发起人的连带缴纳责任。补充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和完善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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