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始于1985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多年来,中国有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照公约的要求,为不少中外权利人的驰名商标提供了保护。从1996年起,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开始成批认定民族品牌的驰名商标。此举受到业内人士和国外权利人的质疑,被认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到2003年,这种成批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被废除,代之以国际上通行的个案认定方式,即在发生侵权或权利冲突时,由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商标是否驰名,以便决定是否给予扩大的保护。应该说,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正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上前进。可以预期,中国未来立法将对驰名商标保护给予更多的注意,目前存在的其它合法权利与驰名商标冲突、驰名商标之间冲突等问题将通过立法得到解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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