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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清华大学技术合同纠纷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03 浏览:0
导读: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临民三初14号原告(反诉被告):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山东省人民政府院内。代表人:张立功,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丹,山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临民三初14号

原告(反诉被告):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山东省人民政府院内。

代表人:张立功,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丹,山东源达明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本,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住市工业南路26号。

被告(反诉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顾秉林,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北京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耀武,男,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清华大学副教授,住清华大学南七五单元403室。

原告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济兴公司清算组)与清华大学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系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兴公司)于2000年8月3日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因本诉与反诉的总标的超出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8日将该案移送山东省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济兴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变更为济兴公司清算组。2003年3月10日,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荷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本案性质为技术合同纠纷,根据《山东省关于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于2003年9月4日以(200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兴公司清算组委托代理人李丹、王学本,被告清华大学委托代理人马东晓、沙耀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兴公司清算组诉称,1998年9月30日,山东兴达化工厂与清华大学化学系签订了《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并就该项目于1998年10月申请高科技发展基金40万元(未批准)。为实施该合同项目,经济南市府、荷泽地区行署、鄄城县政府牵线,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山东兴达化工厂、鄄城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三家共同出资注册了济兴公司,济兴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就是以清华大学提供的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为基础建设一套年产5000吨4—甲基咪唑的生产装置,从而实现经济效益。

1999年8月1日,清华大学按照1998年9月30日与山东兴达化工厂所签订的《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重新打印一份合同,济兴公司拿到合同后,认为所需要的是技术转让合同,为此双方拟定“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济兴公司)支付乙方(清华大学)开发研究经费25万元,合同签字后甲方支付乙方10万元。工业化生产产品的收率和质量达成合同有关要求后,甲方立即将其余的15万元支付给乙方。”“如果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方法进行生产,由于技术工艺问题而导致产品收率和质量未能达到合同书的规定,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解决技术问题。如果还不能够达到要求,乙方退还甲方的研究经费。”协议签订后济兴公司向清华大学支付10万元,99年8月22日,清华大学开具了盖有清华大学化学系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化学系的沙耀武只交付了一份《4—甲基咪唑生产工艺》,济兴公司按清华大学的要求购买了清华大学紫光公司生产的设备,还购买了锅炉、管线、阀门等设备,并进行了安装、改建了厂房,还多次要求沙耀武到济兴公司指导,但沙教授坚称设备没有问题,只是电话给予答复。直到99年11月7日,沙耀武才济兴公司指导了三次实验,产品收率和质量均达不到约定指标。工艺配方与以前提供的也发生了变化,大大增加了生产成本,根本达不到清华大学宣传的效果。双方约定99年11月20日再来试验,但经再三催促,清华大学未履行进行指导的承诺,致使济兴公司长期不能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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