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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限制条件的思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12 浏览:0
导读: 【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招考限制条件的思考 公务员以其工作稳定和待遇不菲而博得不少人的青睐,尤其近年来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报考公务员几乎成为大部分应届毕业生的首选,同时报考人数也与年俱增。 随着公务员笔试、面

【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招考限制条件的思考

公务员以其工作稳定和待遇不菲而博得不少人的青睐,尤其近年来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报考公务员几乎成为大部分应届毕业生的首选,同时报考人数也与年俱增。

随着公务员笔试、面试的结束,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员招考工作尘埃落定。结束之后,人们不禁对招考条件再次进行反思,因为这些限制条件存在很多不公平、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之处,却年复一年地出现,基本上没有改变,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笔者下面列举一些例子浅谈自己看法:

第一、身份限制,主要是户口限制。2004年春季中央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对身份的限制也是五花八门。有要求北京市户口的,有要求社会在职人员,有要求应届毕业生,也有要求中共党员的。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面向社会在职人员招考时要求是北京户口,银监会招考的职位全部要求是北京户口。选拔公务员是看其本人贤能,与其出生地或籍贯又有何关系呢中央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的,不仅仅是北京市的,凭什么就非得要有北京市户口不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越来越普遍和频繁,并呈上升趋势,如此逆流规定势必阻碍人才的流动,影响经济的发展。这些不合时宜的规定早该废除。

第二、婚姻状况限制。令人忍俊不禁的是,一些部委列出的条件竟然有对婚否限制的。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及税政部门的招聘条件赫然列着"1、30岁以下;2、如已婚,其配偶为北京户口"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部门的招聘条件为"1、30岁以下;2、未婚"。众所周知,婚否与应聘者能否做好公务员本职工作无关,否则照此推理,都不允许国家公务员结婚,那时国家机关岂不成了和尚寺和尼姑庵。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外一些企业反而规定年过三十未婚者不宜重用,因为他们认为未婚者一般不安现状,流动性大,而已婚者的求稳心态有利于企业员工队伍稳定。因此,若从稳定机关人员的角度出发,国家机关倒是应该多聘用已婚者。

第三、身高限制。公安部门之外一些的单位也要求男性身高165cm或168cm以上,女性在150cm 、155cm、甚至160cm以上。

据《湖南东方新报》报道,2003年湖南益阳公务员考试中发生了一件耐人寻味的故事。25岁的男青年樊四平在当地公务员考试中,获得了综合成绩第一名。正当他以为胜券在握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在面试以后的体检中,各方面合格的小樊身高被测出一个"精确"到小数点后第3位的数据-1.595米,离1.60米的标准差0.005米。就因为这个,小樊最终被淘汰出局。

另一起是在2002年,陈林已经作为合同工在深圳市国税系统工作了约7年。2002年深圳市国税局发布了从本系统内招考50名国家公务员的通知。参加考试后,根据公布的成绩,陈林发现自己成绩正好排在第50名,与另一名曾姓考生并列。2002年11月体检以后,陈林得知经医院体检自己的身高为1.477米,2002年12月27日,市人事局公布新录用的公务人员名单,上面没有陈林的名字。于是陈林多次向深圳市人事局和市国税局人事处主管招录的工作人员询问,被告知"落选"是因为其身高不够1.50米。

然而回顾历史上的一些政治家,象拿破仑、邓小平均身材矮小,罗斯福更是身有残疾,但他们都是在当时社会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著名政治家,如果按照我们有关招考部门领导的观点,这些伟人根本就不应该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由此我们认为,假如身体健康、不影响工作的话,身体条件不应成为从政途中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招考公务员更没有必要对身高做出严格的规定。

第四、年龄歧视。大致的限制有要求35周岁以下、30周岁以下、28周岁以下、25周岁以下和22周岁左右等等。公务员录用主要应看应聘者的工作能力,而非年龄。然而,连封建社会老秀才和举人都可以在七老八十时去参加朝廷的官员选拔考试,在人人平等的现代社会里,却莫名其妙地对应聘者的年龄大加限制。

查询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考岗位以及选调生的要求,不难发现不少用人单位要求本科毕业生25周岁、硕士28周岁、博士30周岁以下。如国家发改委招考的各个职位都要求硕士在28周岁以下。这相当不合理,试想一般人7周岁上学,小学和中学各6年,大学四年,本科毕业时是23周岁,硕士再3年是26周岁,博士是29周岁,距离年龄要求仅1~2年,预留余地太小。碰上因故推迟上学或休学等情况,刚毕业就超过要求,此其一。其二是:公务员考试中设置年龄限制也无任何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此规定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符合条件者都可以报考公务员。如果是年龄稍大了就无法从事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工作,那岂不是要把国家机关中现有年龄大一点的人都清理出公务员队伍其三:现在相当多院校研究生教育实行收费制度,尤其是名牌院校和热门专业。很多研究生是大学毕业后自己工作积攒学习费用,自筹经费生整个学习期间费用在3至10万元不等,要积蓄这笔钱,一般至少要工作三年以上,所在单位效益平平或不景气的,就得要好多年。等这些研究生毕业时早已超过年龄要求,就业门路又受到限制。

笔者是大龄研究生,对年龄限制比较关心,收集研究生这方面资料和分析起来也比较方便,下面就对这一群体年龄构成进行统计分析。从下表中可以看出:若报考年龄限制在28周岁以下将有36.17%研究生不能报考,若限制在30周岁以下则有22.34%不能报考。这对大龄研究生来说,无疑限制了他们就业道路,极不公平,尤其是法律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单位为行政和司法部门,若这两大部门不要他们的话,就业问题无疑雪上加霜。

笔者认为公务员是脑力劳动者,不是体力劳动者,年龄多个三至五岁不影响所在岗位工作。相反这些大龄考生基本上都有工作经验,考虑问题比较周全,工作时更能实事求是,可有效避免主观瞎指挥,况且部分考生拥有中高级职称,具有娴熟的专业技能,更有利于做出正确决策,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计划,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另外从国外和联合国招聘公务员资料上看,大都要求有若干年工作经验,对年龄要求也放得较宽。综上所述应取消年龄的限制。

第五、乙肝歧视。我国现有约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平均每十个人中就有一个。他们中很多人在工作和生活中都因为乙肝遭到过歧视。《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政府部门的示范作用使广大企事业单位纷纷效仿其做法,进单位之前先体检,一经发现乙肝病毒携带者,立即拒收或辞退,剥夺了这些人的就业权无异于剥夺了他们生存权,结果酿成了许多悲剧,发生了许多本不该发生的事件。

2003年1月,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参加了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公务员招录考试。周一超在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后,于4月1日参加了体检。4月3日,周一超没有收到体检合格通知书,于当天下午3时许,来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负责招录工作的办公室,经询问并查看化验单后,得知自己是因小三阳而体检不合格。周一超于是迁怒于相关工作人员,一怒之下持刀行凶,造成一死、一伤的恶性案件。

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于2003年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岗位,笔试和面试的成绩都排名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此案在经报道后引起新闻媒体和公众热烈讨论,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维权第一案。

根据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修订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国家机关将他们拒之门外是不合理的。不少人建议立法机关审查和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中"乙肝五项检测"。

从上述几个现象的分析来看,这些限制条件有诸多不合理性,甚至是违法的。既不符合国务院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也与宪法精神相抵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公民不因户口、身高、年龄等而受到歧视,如果在招考公务员时一定要设定这方面限制,则必须有充足的理由,而一般的公务员职位显然没有这方面的需要。因而,在招考公务员时另行设定户口、身高、年龄等限制是明显违法的,应该取消此限制条件。

为尽快改变上述现象,当前主要应对措施有:新闻媒体可从舆论上抨击,唤醒国人普遍认识到其不合法处,发挥舆论正确监督和导向作用;同时,我们要设法向有关部门反映,呼吁中组部和国家人事部在下阶段牵头制定《公务员法》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这一不良现象;有关人员在报考或录用公务员时如仅因此遭拒,可对此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报考公务员时"乙肝歧视"已经得到矫正,部分省份已放宽对乙肝患者限制要求,浙江成为继广东、四川、江西之后,全国第4个向"无传染性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公务员大门的省份。我们相信户口、年龄和身高等限制现象也必将得到纠正。愿天下有才之士各得其所,各尽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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