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崔荀诉青岛市金荣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15 浏览:0
导读: 崔荀诉市金荣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案2007年03月24日转登姜锦程律师代理案件 崔荀诉青岛市金荣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案1999年5月12日、6月12日,原告崔荀分别获得”可靠墙安装的陶瓷密封直通阀”实用新型

崔荀诉市金荣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案

2007年03月24日

转登姜锦程律师代理案件 

 崔荀诉青岛市金荣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案

1999年5月12日、6月12日,原告崔荀分别获得”可靠墙安装的陶瓷密封直通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原告崔荀发现被告青岛市金荣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闸阀”、“止水阀”在构造和外观上与崔荀的专利产品一致,已构成专利侵权。崔荀委托江河海将其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在 青岛晚报 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姜锦程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辩称,1、其销售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不同,不构成专利侵权;2、被告不是生产厂家,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本案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及相关的会计帐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该申请作出(2002)青民三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扣押了被告处的涉案产品五个及相关财务账册,同时制作了证据保全笔录和扣押笔录及清单。上述笔录和清单经开庭质证,被告对该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其在上述笔录中承认扣押产品为自己生产和销售系口误。原告代理人认为,采取证据保全时被告的到场人袁有湖(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系完全民事行为人,在庭审中以”口误”为由对其承认的事实进行反悔,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经庭调查,原、被告双方对下列事实没有争议:

1、原告崔荀系”可靠墙安装的陶瓷密封直通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2、2001年1月 29日、2001月7月 29日被告向青岛高科园隆达洁具五金有限公司先后两次销售共580件止水阀,单价12元。两次销售被告均具了增值税发票。该产品包装箱上印有被告的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

3、被告销售的止水阀与法院在被告处扣押的止水阀相同。

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以税务审计为由申请取回了被扣押的相关帐册,并保证在二十日内送回法院。但经法院通知被告未送回。

经双方充分辩论后,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1、 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两项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2、 本案中被控产品的生产者如何确定。

3、 如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如何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焦点1,代理人认为,按照原告外观设计专利附图选用的六个视角,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附图进行直接比对,两者均无差别。将被控产品包括的部件---阀体,阀体中部起限位作用的环行缺口,阀体内由静瓷环,动瓷片上固定有短拨杆,这些结构部件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明的结构部件均能一一对应并相同,并且组装方式也与原告专利的全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因此,被控产品落入了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焦点2,法院证据保全笔录中被告明确承认该被控产品系被告生产,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该笔录中的该承认系其口误为由予以反悔。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代理人袁有湖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该反悔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焦点3,原告代理人认为: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