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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分析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15 浏览:0
导读: 【社会矛盾】浅谈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和调整,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现,人们的思想活动呈现多变性和反复性,

【社会矛盾】浅谈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和调整,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现,人们的思想活动呈现多变性和反复性,由此构成了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的社会矛盾的多发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何正确认识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类型和性质,正确把握其发展规律及特点,正确选择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和方法,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刻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眼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这一重要讲话,为我们正确认识、正确处理当前社会矛盾指明了方向。

分析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类型

处于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可以说覆盖领域广泛,涉及门类众多。其中比较受关注的有劳资纠纷、征地补偿、劳动就业、拆迁安置、社会安全、群体冲突等等。这些矛盾看起来五花八门,纷纭复杂,从深层次原因分析,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劳资矛盾。近期劳资矛盾引发的事件频繁出现,“劳资博弈”正成为近期我国一些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焦点。其实,劳资矛盾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矛盾,在中国出现并不意外。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必经之痛”。如何消解劳资矛盾,调处劳资纠纷,既是党委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改善公共服务的职责所在,也是当前抓发展、促民生、促稳定的新课题。实际上,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的今天,要拿捏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分寸殊为不易。主政者既要回应劳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又要考虑资方的转型压力和现实承受力。

第二类为官民矛盾。官民矛盾历来是社会矛盾的重要组成部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是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的程度有所不同。我们党执政前后,在官民关系、干群关系上都曾有过很好的时期,上下一心,同舟共济,在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创造了许多辉煌。但必须承认,近些年来,官民关系受到了较大的损害,官民之间,芥蒂在增加,矛盾在扩大。主要表现在,在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部分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出台一些维护本部门、本系统小集团利益的政策,损害老百姓利益,群众信访、上访、政府门前请愿等现象不断发生;部分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行贿受贿、买官卖官,侵吞国家财产,严重损坏了官员的社会形象,致使不少人形成了无官不腐、无官不贪的极端印象;一些官员作风不正、言行不一,不关心群众疾苦,听不见群众呼声,只知道傍大款,不为老百姓办实事,严重脱离群众,失去了群众的信任。

第三类为贫富矛盾。近些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据有关机构调查,收入最高10%的人群和收入最低10%的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随着近几年投机性投资行为的盛行,更进一步强化了资本财富的累积效应,加剧了贫富差距。诚然,市场经济是利益差别经济,但不能听任利益差别无节制扩大,尤其不能任其超出社会所承受的范围。

第四类为阶层矛盾。所谓阶层,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社会群体,每个阶层都有其独立的群体利益。勿庸讳言,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形成了众多利益诉求不同、社会地位不同的社会阶层,如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等等。这些不同社会阶层,在当今中国虽然都被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只有分工职业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实际上,各阶层的社会地位、生活状况的不同是明显的,不同阶层之间的社会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譬如:较高层次社会阶层的封闭性越来越强,而且正在逐渐固定化和模式化,并排斥较低层次的社会成员;社会垂直流动呈单向性特征,上下阶层之间的垂直流动,逐渐呈现向上流动难、向下流动易的现象;等等。此外,在一线员工和管理者之间,垄断行业职工和竞争性行业职工之间,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之间,还出现了新的“三大差别”。

认识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特点

总体来说,我国社会当前正处在快速转型过程中,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元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从社会矛盾的主体看――各种利益群体相互博弈。表现在社会关系方面就是经济利益的分化加剧。如私人企业主群体、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失业职工群体、以及城市中的房产主阶层构成的利益群体,等等。这些群体之间或一致或摩擦,或相同或相异,形成了不同利益要求的相互博弈和冲突。他们的分配诉求、利益冲突越来越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从社会矛盾的焦点看――党和政府首当其冲。因为受体制性因素影响,我国社会三大部门结构还不完善,政府组织、企业组织、社会组织还不能各司其职、功能互补,政府还在某种程度上集裁判员和运动员、调节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于一身,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因而很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从社会矛盾的技术手段看――越来越借助于高技术和网络。现在矛盾冲突的双方往往都采取高新技术,通过网络进行动员,通过网络进行联络,通过网络发布各种有利于己而不利于彼的信息,有的还通过虚拟世界同现实的物质世界相对立,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为矛盾冲突推波助澜,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影响舆论和群众。

从社会矛盾的趋势看――越来越趋向于群体性与冲突化。受近年来“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现象的影响,一些矛盾主体在表达诉求的过程中,往往故意采取激化矛盾、诉诸冲突的方式,以引起轰动效应求得解决。种种激化的社会矛盾又互相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氛围。

首先,要认识到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社会发展是一种社会事实与社会价值相统一的社会变迁。由于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变迁和发展的转型时期,以改革开放为主要形式的社会转型,其内容涵盖了结构转变、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更新在内的全方位转换,而且转型的速率与过去相比大大加快,这就必然产生大量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同时,转型期社会矛盾呈现明显的阶段性,转型期的社会进步必然要经历一个社会结构错动、社会问题增多、社会矛盾多发的历史阶段,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其次,转型期社会矛盾主要是利益矛盾,属人民内部矛盾。资料显示,在近年发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征地、拆迁、农民工资拖欠、劳工权益等往往是主要起因。不难判断,这些现实中的矛盾和冲突,基本上都是因利益之争而引发,是属于人民内部范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而基于利益的冲突往往是理性的冲突,不是对抗性的矛盾,不是你死我活的矛盾,一般可以通过谈判、妥协等理性方式解决,其中能够造成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因素相对比较少;同样,阶层化分的多元化,对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在现阶段,我国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和冲突,也是一种可调合的矛盾,各阶层都是社会的建设者,出现激烈的矛盾冲突,对谁都没有好处。因此,阶层之间的相互妥协是必须的,也是可能和可行的。

再次,在一定条件下,社会矛盾也有可能转化。从总体上说,目前我国尽管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比如腐败、贫富差距等,但酿成大的社会危机和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并不大。但这决不是说,社会矛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转化。如果我们的领导对复杂的社会矛盾长期视而不见,不去积极地化解调处,一旦问题出来又处置不当,那严重的社会冲突就在所难免了。所以,我们必须保持忧患意识,加大正确化解、调处社会矛盾的力度。

探索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化解之道

1、更新治理理念。首先要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让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真正成为社会利益关系和谐的发展,让发展的成果及时有效地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普遍福利,由人民共享,进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投身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要树立共赢互利的理念,使参与我们社会发展的各阶层,特别是那些弱势阶层,都能获得共赢互利,而不是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获利。当前要特别重视通过公共政策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缩小贫富差距,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弱者的基本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再次,要树立共同治理和“善治”的理念。就是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治理我们的社会,把社会矛盾处理的观念从统治转变为治理和“善治”,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拓宽表达渠道。现代社会的稳定只会是动态稳定,在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利益差别的语境下,社会所需要的,乃是为每一种利益群体、每一个公民的自由表达和政治参与,创造足够的空间,使其意见充分表达出来,不满情绪有地方可以宣泄,也使其能够参与政府决策过程,有路径捍卫自己的权益。当前我国一些地区群体性事件多发,一定程度也在于公民意见表达的渠道还不够通畅,公民参与影响自身权益的决策过程还有明显的障碍,结果长期积累最终造成不可收拾的结果。因此,进一步拓宽表达渠道,让公民有表达意见的自由,有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是疏解社会对立、化解矛盾的必要路径。当然,在拓宽表达渠道的同时,也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党和政府则要建立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反应机制。

3、健全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建立健全多元参与的调解机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现在的矛盾化解主要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类,各类调解机构和资源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应不断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减少相互抵触和消减现象,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特别要重视社会调解资源的引入,确定社会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政府可以采取合同外包等方式,由社会机构承担某些调解职能,并转移相应的公共资源。

4、调整社会结构。这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长远之策和根本大计。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是“金字塔型”,就是中间阶层不发达,社会下层人数比较多,“金字塔型”社会结构带来的最大危险,就是社会容易不稳定。所以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着手调整社会结构,使我国的社会结构由“金字塔型”逐渐向“橄榄型”转化。众所周知,“橄榄型”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两头小,中间大”,也就是中间阶层的数量和规模比较大,精英和底层的数量相对较少,这样的社会结构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应积极通过社会政治改革,改写不合理的社会规则,给民众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实现各个阶层之间的良性社会流动;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想方设法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包括社会保障水平,努力提高中等收入者在社会结构中的比重,加大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和打击非法收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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