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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VS公司资产收购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17 浏览:0
导读: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酒店的所有资产及其股东的全部资产收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酒店的所有资产及其股东的全部资产收购引起的。因此,本案能否胜诉的关键点便是,给《转让协议》准确定性。我们认为其性质为股权转让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从合同文意上讲,原告既要购买酒店的生产经营权,又要购买酒店的全部资产,这是矛盾的,因为酒店的各项资产权利属于酒店所有,被上诉人通过收购酒店股权便控制了酒店,进而间接控制了酒店的资产。因此,被上诉人显然没必要违反常理的既受让酒店的全部股权,又购买酒店的全部物权;

  第二、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看,原告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一直都是以酒店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无其个人欲取得酒店资产的意思也无相关行为;因此,我们认为《转让协议》的性质实为股权整体转让协议。定性准确了,下一步便是探讨该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了,依据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处理方式处理即可。

  第三、今后遇到类似问题的处理作为律师,在从事非诉讼事务时,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准确把握公司资产收购及公司股权转让的区别,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控制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在从事诉讼事务时,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给转让行为予以准确的定性,然后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诉讼策略,进而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四、真情实感当事人不懂法,这不是当事人的错。因为三百六十行,术业有专攻。但当事人不懂法,还不咨询、聘请专业人士,这就是当事人对自身的重大过失了。在事实面前,在教训眼前,当事人才明白“事前不出小钱请律师防范法律风险,事后就可能出大钱!”但聪明人知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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