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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特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18 浏览:0
导读: 经济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进行法律性质解决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司法活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及时给予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根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

经济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进行法律性质解决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司法活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及时给予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根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仲裁活动、阐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保证公正、及时的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994年8月31日八届人大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法,是处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仲裁本质上的民间性。这是最基本、最核心、最主要的特征,其他特征都由此派生而来。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中国仲裁论坛第二届会议上,对仲裁的民间性有一个精辟论述,他说:就像《物权法》立法争论中的一个核心是什么都能够让步,唯独对不同主体的物权予以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不能让步那样,《仲裁法》修改中什么都能够让步,唯独坚持仲裁民间性这一基本原则不能让步。

2、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仲裁机构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制度设计上的简易性。与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相比,仲裁制度相对比较简单。

4、仲裁服务上的有偿性。“有偿性”是仲裁的一个明显特征,也就是接受仲裁服务的民商事争议当事人必须承担仲裁费用。

5、裁判方式上的灵活性。与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相比,仲裁的裁判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6、裁判程序上的便捷性。与严格、复杂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的程序具有既方便又快捷的特性。

7、裁判依据上的兼容性。仲裁中并非所有案件和每一事项都有法可依,因此在裁判依据适用上就具有兼容性,也就是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外,受惯例和传统影响,还要考虑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行为准则和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民间习惯法)。

8、当事人意愿上的自主性。当事人关于仲裁的自主约定,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要件,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

9、纠纷解决途径上的低成本性。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满足当事人对高效率和低成本的追求愿望,这也是仲裁的一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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