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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纳税义务人怎能涉嫌偷税罪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4-22 浏览:0
导读: 广东省某县公安机关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xx,自1992年10月至2000年7月,先后承包三个工程建筑项目,涉嫌偷税32.11万元。 一、1992年10月,张xx承建某县xx水泥厂的办公楼、职工宿舍等,1994年工程竣工。上述工程竣工

广东省某县公安机关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xx,自1992年10月至2000年7月,先后承包三个工程建筑项目,涉嫌偷税32.11万元。

一、1992年10月,张xx承建某县xx水泥厂的办公楼、职工宿舍等,1994年工程竣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后,又先后承建该水泥厂的附属工程水塔、水管安装等项目,工程总造价六百七十四万多元。按已收到工程款的5.24%纳税,张xx应缴税款为35.33万多元。该水泥厂从犯罪嫌疑人张xx的工程款中分三次代缴税金15万元,张xx偷税金额为20.33万元。

二、1997年12月,张xx承包某县贵东镇xx电站发电厂房、升压站、施工道路、职工宿舍、尾水渠道及有关土建附属建筑物工程,至2000年6月底竣工验收。工程总造价为256.17万元。1997年12月至2003年6月6日,贵东镇共支付给张xx工程款198.54万元,应缴税金10.4万元。1998年5月11日,xx电站仅代缴税金3000元,偷税金额为10.1万元。

三、2000年10月,张xx承建某县高莞镇xx电站工程,2001年竣工验收。工程造价40万多元。xx电站支付张xx工程款共32万元,应缴税金为1.68万元,而张xx没有缴纳。

本所律师经深入了解情况,并参看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及相关证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张xx后,通过分析研究案情认为,公安局认定张xx涉嫌构成偷税罪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所在写给某县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中作了详细阐述。该院经研究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对张xx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某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认为张xx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不构成偷税罪:

一、张xx不是法定纳税义务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偷税罪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本案中,向建设单位提供应税劳务的是某县“建安公司”及某县“建筑公司”而不是张xx。xx水泥厂与“建安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贵东镇政府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施工方都是“建安公司”。这说明在《起诉意见书》中所列三个工程是“建安公司”及“建筑公司”承建的,而不是张xx。“建安公司”及“建筑公司”是纳税义务人,张xx只是工程经办人,没有义务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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