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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种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5-11 浏览:0
导读: 【电子商务纠纷】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种类 1.版权纠纷 从现有技术来看,作品能够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加以数字化而形成数字化产品。从某种角度上分析,知识产权就是信息资源受到法律保护的产权,是法律授予信息所

【电子商务纠纷】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种类

1.版权纠纷

从现有技术来看,作品能够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加以数字化而形成数字化产品。从某种角度上分析,知识产权就是信息资源受到法律保护的产权,是法律授予信息所有人一定程度的垄断权,根据相关的法律的规定,禁止他人非法复制这些信息而获利。电子商务汇编的信息无论是以机器可读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只要其内容经选编或整理而成智力创造且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均应予以版权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数字化产品理当受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网页抄袭被普遍认为是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现象。网页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网络服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依靠因特网进行的全球电子商务活动,时刻不离各种商业信息在数据化网络环境中的传播和接收。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式的电子商务,交易合作的各方都必须获得充足的商品供求信息。一方必须提供文字或图象等相关的信息产品。因此,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必然会需要建立相应的网站和出现相应的宣传信息,甚至可能会使用他人作品,在网络上下载他人的作品。但是这些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得以侵权为基础,更不能破坏他人为保护作品所设定的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公告板系统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五种。他们是网络空间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其工作支撑着网络上的信息通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作为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媒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却不可避免地要存储和发送信息。过分严格地限制其行为,势必影响因特网的发展和信息之传递。因此,法律在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同时,必须考虑对其责任加以必要的限制。常见的是超文本链接,即因特网上存储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相互关联。链接的对象可以是网站、网站中的某个特定网页甚至是网上的某个组成部分。立法上就有了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

在网上,每一个人都可能是出版者。用法律规范网络上的相关行为在从理论说上是必要的,但从执法实践上看则是相当困难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应对新出现的域名知识产权及其与商标权的冲突,于1996年就主持缔结了解决网络上版权保护的《WIPO版权条约》与《WIPO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以图希望解决国际因特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有私人公司曾经在网上宣称任何人只要向它付钱,它就可以将他人技术发明项的数据库“解密”交付相关的信息。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却无法在现有法律中找到禁止其解密的依据。而两个条约恰恰把“禁止解密”增加为版权人的一项新的专有权。未经许可的解密,依条约将构成侵权。

2.商标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均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除了正向假冒外,反向假冒也属于侵权

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如果销售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而得他人的产品,势必会涉及到他人的商标,承诺依约对外销售等。从商标权穷竭的理论分析,这种合法的网络上销售的行为诚然不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害。但是,如果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没有合法途径取得他人合法商标的商品销售,则构成假冒商标的侵权行为。

对于商标许可使用,特别是网络上建立连锁店的注册商标许可,则可能存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的纷争。

继域名、超文本链接引发商标侵权争议之后,隐性商标侵权纠纷成为了网络上第三种商标侵权现象。隐形商标是HTML的常用语法,网络设计者通过该功能可以安插各种词汇和用语于网站的相关背景中,而在网页的表面却无任何的商标表现。例如,美国《花花公子》杂志1996年8月起诉被告Calvin Designer Lbel利用Metatag功能。在其主页的背景上加上“Playboy”、“PlavmaLe”等字眼藉以增加上网人数,使得真正的花花公子网站的被搜寻远远落后于被告的网站。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法官作出侵权的裁定,禁止被告继续在网页背景上安插相关的这些词汇

在商标保护方面,电子商务活动中,一方面当事人必须充分尊重他人的驰名商标权利;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应突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3.域名纠纷

根据《中国因特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域名被称为因特网协议地址,是因特网络上与该计算机的因特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识别。任何企业、单位参与电子商务的基本前提是必须要在因特网上拥有自己的IP地址。

域名作为一种资源标志符,滥用域名会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扰和削弱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保护权利人利益同时也对域名的使用作出规范性规定,以防止由于域名的错误使用而产生侵犯干扰或削弱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域名通常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进行登记,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恶意抢注问题往往引发纠纷。域名纷争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域名抢注和域名的许可使用方面。正是由于域名有其唯一性标识的特点,故而也存在着资源稀缺的问题,也可能使域名交易成为可能和现实。对于域名抢注,已由相关的纷争解决规定。对于注册域名后的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所产生的纠纷,则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解决。

无论是联网名称及编码公司,还是中国因特网络信息中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因特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进行的仲裁,其域名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裁解决不同于商事仲裁。当事人不服的,均可以获得最终的司法救济。

4.专利纠纷

有关网络上专利之议题,始于透过网络技术所形成之商业方法可否给予专利的问题。实际上,电子商务所涉及到的专利纠纷远不止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具体地说,网络销售中的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侵权问题可能会逐渐增多。

5.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网络传输的便利性,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困难。某些网站公布其掌握有一些共享软件之注册码,宣称共享软件在一定试用期满后,只要消费者进行注册付费即可继续使用。还有一些人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商业秘密置放于BBS站、网页、Newsgroup上,使多数人得以任意下载、转载、读取,这些侵权行为已经不断出现。

6.其他知识产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禁止。

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16]也已问世。尽管有了电子申请,但是按照传统的做法,这类申请所产生的纠纷,只能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畴。

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号、原产地名称等的使用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也会带来相应的纠纷。

网络以迅捷、便利、廉价的优点丰富了社会文化生活与人们的精神生活,但同时网上盗版等等非法活动,也必将利用这种迅捷、便利、廉价的传播工具大肆进行非法活动。对网上的这些非法活动如果不加以有力的禁止和打击,则传统市场上打击黄色的、盗版的音像及图书的执法活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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